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9899|评论: 56

[群众呼声] 控告状(关系上千民众利益,也关系广安民生)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12-18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  告  状

控 告 人:胡本理,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15日,初中文化,四川省邻水县人,四川省威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屹公司”)富源家园项目部经理。住四川省邻水县丰禾镇新华街18号,身份证号码:513031196304155808,联系电话:13982628896。
被控告人:唐伦平,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胡政,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李方斌,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胡兵,男,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
事由:被控告人公报私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暗箱操作、故意拖延办案、未审先判、伪造证言证词证据,给控告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叁仟余万元。
请求事项: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三)、(七)、(八)、(九)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四川威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文公司”)于2013年2月19日立案,而于2014年5月13日才首次开庭。对四个被控告人故意违反规定给控告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行为,恳请对四个被控告人予以从严论处,彰显法威。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组织法》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一)项、第八条(一)、(二)、(三)、(六)项,对四个被控告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并给控告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恳请对四个被控告人予以从严论处,彰显法威。
事实和理由:
1、广安中院诉前财产保全违法;
2、广安中院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不足额违法;
3、广安中院诉讼程序违法;
4、广安中院对阿尔文申请的“工程造价鉴定”程序违法;
5、广安中院迫使监理、质检站站长为阿尔文公司伪造检验合格报告违法;
6、广安中院迫使监理及质检站站长为阿尔文公司伪造证言、证词将消防水池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视为建筑质量通病违法;
7、广安中院传未到现场踏勘的人员出庭作伪证及白条收费违法;
8、广安中院超额收取控告人的反诉案件受理费的行为违法;
9、广安中院对本案的审限已超过法定审限期违法;
10、广安中院不以解决问题为目的,以各种手段阻止富源家园销售房源,故将富源家园整为烂尾楼违法;
11、广安中院“未审先判,开庭走过场”,程序严重违法。
控告人对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体违法证据及法律依据阐述如下:
广安中院诉前财产保全违法  
            控告人于去年(2013年3月1日)接到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广法民初字第16号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立即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了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该所迅速指派谢步强律师作为控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为控告人代理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阿尔文公司诉威屹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反诉案。谢步强律师在查阅案件时发现,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对诉前财产保全实施行为违法:阿尔文公司诉威屹公司1200万元,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2013年1月23日查封的是威屹公司富源家园1号楼整栋电梯房(即三层商业及162个套房)。恰逢四川省委巡视组下来,控告人向其反应该事件后,在邻水县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组织邻水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胡学品开了三次协调会。在胡学品副院长的多次协调下,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才于2013年11月5日将原本查封富源家园1号楼整栋电梯楼改为查封39个套房。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的规定。
广安中院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不足额违法  
           此违法行为极有可能造成担保人将财产转移,而导致威屹公司因被广安中院错误查封无法向阿尔文公司进行索赔。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控告人的代理人调阅财产保全笔录及复印的拒绝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威屹公司财产的同时未对担保人财产查封的行为违反《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规定“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注:民事诉讼法经过修订,现为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广安中院诉讼程序违法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阿尔文公司按撤诉处理,却拒不裁定的行为,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属于程序严重违法:2014年5月12日第一次开庭,原告阿尔文公司在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数十分钟,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应当裁定原告阿尔文公司按撤诉处理,在威屹公司提出异议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仍拒绝出具裁定,偏袒原告阿尔文公司。
广安中院对阿尔文申请的“工程造价鉴定”程序违法
             1、广安中院在“工程不合格未经竣工验收”不具备工程造价鉴定的前提下,仍执意进行鉴定。广安中院强硬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且鉴定时,执意将“不合格不按图纸施工的部分及至今未建设的工程量”要求鉴定机构进行计量。
            2、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阿尔文申请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威屹公司提出异议(因工程不合格而不具有鉴定造价的前提条件)。而法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未完工程及不合格工程按已完工程、合格工程进行量的鉴定。阿尔文公司没有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按施工图纸计量,把长沙九峰公司修建的及现场自今都没有修的全部计算给阿尔文公司。被告代理人胡本理去抗诉时,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用法警威胁压迫胡本理,胡本理丈夫钱照明(注:钱照明系四川省第二届创业之星)受广安中院赤裸裸的违法腐败行为打击后,得精神分裂症惨死工地现场!
          3、法院不与鉴定机构形成鉴定委托关系,而由申请人阿尔文公司直接与鉴定机构私下接触,并由一方当事人即原告阿尔文公司与鉴定机构签订《鉴定委托合同》,约定根据鉴定结果高低按风险比例进行收取鉴定费。故鉴定机构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而作出非法鉴定。
4、广安中院纵容鉴定机构私下向申请人阿尔文公司刘键私下白条收费。广安中院组织的“司法鉴定人”向申请人阿尔文公司私自收费、白条收费,违反了《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5、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未现场踏堪,便出具非法鉴定报告,法院本应当重新鉴定,而广安中院却执意通过“补充鉴定”强行进行二次鉴定。鉴定机构二次鉴定报告结论与合同约定广安及邻水县普遍性同样工程的造价明显高出500万元之多却不解释正常原因情况下,广安中院仍旧执意采纳该非法鉴定报告。
         6、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的司法鉴定机构“四川省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证,不是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庭审质证时,“四川省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拿不出《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执业证》。
广安中院迫使监理、质检站站长为阿尔文公司伪造检验合格报告违法  
          阿尔文公司欺骗威屹公司,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与威屹公司签订了垫资修建富源家园1—3号楼及裙楼的承包合同,骗取09定额全额计取的报酬。阿尔文公司在修建过程中没有材料采购资金赊购重庆市雷奇物资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无厂家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无吊装出库单、无国家规定的产品销售增值税发票的劣质钢材。威屹公司项目经理多次向县住建局反应,并亲自找过当时的杨政德局长,分管领导李兵副局长;2012年6月5日威屹公司项目经理到李兵副局长办公室要求邻水质检站出示钢材检测报告,邻水质检站以各种理由拿不出钢材检测报告,李兵副局长才与监理刘旭到富源家园项目部开现场会杜绝劣质钢材进入富源家园楼盘的违法行为;2012年7月22日控告人还亲自向县委李书记打电话反应阿尔文公司长期采用劣质产品。由于阿尔文公司在邻水背后的老板系邻水县财政局原局长张文,没有人能阻止他采购并使用劣质钢材!邻水质检站在当时张文的权力压迫下,也不敢出具劣质钢材的检测报告。2012年11月29日,在邻水县住建局、丰禾镇政府相关领导协调下控告人与阿尔文公司达成了《纠纷协议》,阿尔文公司因使用劣质钢材和消防水池大面积严重开裂,为逃避质量责任,反悔达成的《纠纷协议书》,于当晚(即2012年11月29日)深夜逃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追究阿尔文公司赊购重庆市雷奇物资有限公司的劣质钢材及富源家园1号楼现场摆着的质量问题的刑事责任,反而串通监理为阿尔文公司伪造检测合格报告。
           1、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劣质钢材变为合格产品报告的违法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事实上阿尔文公司很多地方未按设计图纸与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擅自更改工程设计,将低等级钢筋替代高等级钢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事实上阿尔文公司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使用劣质钢筋,无吊装出货单据,无购销采购合同,无生产许可证,无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生产厂家出厂检测报告,邻水县质检站在广安中级人民法院的威胁下,勾结质检站人员出具虚假报告。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没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事实上广安中院唆使阿尔文公司在质量检测报告上做假,本身属于属地检测应在广安或四川省的材料检测,在重庆市制作虚假报告,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控告人胡本理与监理单位不知晓。
            2、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阿尔文公司施工的富源家园项目的隐蔽工程,未通知建设单位。所有过程中形成的《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因项目经理“罗涛”从未到过现场,所有罗涛的签名均系伪造。所有证据均系广安中院唆使阿尔文公司代理人江勇、王铖为阿尔文公司刘键伪造证据,应承担法律责任及刑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富源家园1号楼消防水池开裂严重,在原邻水县财政局局长张文的权力压迫下,监理不履行监理职责,任意让阿尔文公司使用劣质钢材降低钢材等级与型号,并进行下一道工序。
           5、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4.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事实上监理将不合格“三无”劣质钢材等材料通过,并使用在工程中,属于明显违反监理规范,另监理明知道项目经理“罗涛”从未到过现场,在所谓“罗涛”签字提交验收时,仍置之不理,不顾建设单位强烈的反对意见,执意在验收纪录及报告上签字,明显不符合监理的职业操守,无故串通谋取个人私利!
广安中院迫使监理及质检站站长为阿尔文公司伪造证言、证词将消防水池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视为建筑质量通病违法
             在判决书上,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以调查监理、质检站站长证言、证词为证据,不顾富源家园1号楼至今都还没有整改到位,现场摆着的质量问题,而定富源家园1号楼为合格工程。事实上,富源家园1号楼至今现场摆着消防水池大面积严重开裂,而其严重的质量问题是直接影响整栋30层楼的重大安全隐患。在判决书上,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不提此重大质量问题。事实上导致阿尔文公司深夜逃跑的根源就是采购劣质钢材与消防水池的重大质量问题。
广安中院传未到现场踏勘的人员出庭作伪证及白条收费违法
             1、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组织司法鉴定现场踏勘人员,不是出具鉴定报告载明的鉴定人员。鉴定人员未到现场进行踏勘,到现场踏勘的是粟薇女性带着两名助理,其踏勘记录表是所谓“鉴定机构人员(没有出示鉴定执业证,不能确认是鉴定机构人员)”所制作。在《工程现场踏勘表》上的签字是粟薇,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及参加的部分人员签字为据,而不是出具鉴定报告书上的谢刚、原建军,谢刚与原建军未到现场,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未到现场踏勘的人员出庭作证,纯属暗箱操作,恶意串通。同时谢刚于2014年12月9日在第三次庭审上故意作假证据,谎称两次到过富源家园现场踏勘,实际谢刚只于2014年6月25日到过现场,有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为证据。
             2、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鉴定人”向申请人阿尔文公司私自收费、白条收费,还要在法庭上出示。法院支持鉴定单位违反《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司发通【2010】83号 2010年4月12日)第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获准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同时违反了《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令第63号发布)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
广安中院超额收取控告人的反诉案件受理费的行为违法
            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于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另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广安中院对本案的审限已超过法定审限期违法  
             法院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审结,有特殊情况下的,由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而本案反诉立案时间大约在2013年7月29日,法院第一次开庭时间实为2014年5月13日,第二次开庭时间为2014年6月12日,第三次开庭是2014年12月9日,离反诉立案时间已经过去了10个月。审限早已超出民事诉讼规定的时期。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超出审限期10个月,没有上报四川省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给威屹公司造成直接严重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应予以赔偿。
广安中院不以解决问题为目的,以各种手段阻止富源家园销售房源,故将富源家园整为烂尾楼违法
              1、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元月23日非法查封丰禾富源家园整栋电梯楼时正值春节第一个销售房源的高峰期。
              2、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向威屹公司出具的四川省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川华建造【2013】字第180号《关于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在邻水县富源家园工程1号楼工程中已完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是2013年12月28日,此时正值房源销售旺季的第二个春节。
             3、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时间是2014年5月13日;第二次开庭时间是2014年6月12日;而第三次开庭,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拖延5个多月于2014年12月9日开庭,这时又正值销售房源旺季即将来临的第三个春节。
广安中院“未审先判,开庭走过场”,程序严重违法
            1、2014年12月9日第三次开庭对新证据“鉴定补充意见、鉴定合同、收费发票”等进行质证,开完庭后约30分钟即行宣判,审判长明确在宣判前称“已经经过的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了案件结果”。如此一来,2014年12月9日开庭宣判便是“未审先判,走过场”。激起在庭旁听的所有老百姓的愤怒,导致抓扯事件发生。为压迫老百姓的愤怒,广安中院还拘留两个老百姓分别是五天与十天。
            2、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原告阿尔文公司起诉的仅为工程进度款,而不是工程结算款,但广安中院审判法官超出原告的诉请范围,恶意将工程进度款解释为工程结算款进行审理判决,其行为明显偏袒原告阿尔文公司,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体违法办案,不予解决问题为目的,一切办案程序都是围绕阻止富源家园所有楼盘销售,以此达到把富源家园整成烂尾楼,整垮国家正规楼盘后低价处理富源家园的所有资产为目的。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个被控告人与阿尔文公司背后的老板——原邻水县财政局局长张文及张文的妻妹夫原邻水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郑兵恶意串通、公报私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暗箱操作、拖延办案、未审先判、伪造证言证词证据,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依法应该受到法律法规的追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问题的决定》,要在全国范围内提倡执行依法治国。然而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四个被控告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执法者)却无视党纪国法,肆意践踏法律尊严,其行为法理难容。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今特提起控告,恳请依法对四个被控告人作出处理,阻止劣质钢材进入邻水建筑市场,并切实保护合法楼盘威屹公司富源家园1号楼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川威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富源家园项目部
                                                                                                    胡本理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1、律师代理词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79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8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威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被告”或“威屹公司”)的委托,指派谢步强律师担任威屹公司与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原告”或“阿尔文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反诉案的代理人,经过庭审调查与证据举证、质证,现代理人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代理人认为,诉争工程主体结构未经验收,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法院不应判决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相反,原告应承担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修复费用3498319.85元。
           1、诉争工程主体结构未经验收,处于不合格状态。
           通过庭审清楚的知道,本案主体结构未经验收。诉争工程主体应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五责任主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才能存在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原告提交的18份会议签到表,未形成各方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会议本身应由项目经理罗涛进行组织),不能证明诉争工程经过验收,只能证明在某年某月某日有会议,反而证明了原告的项目经理“罗涛”从未到过现场。原告提交的《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均系伪造,项目经理“罗涛”从未到过现场,其签名不是罗涛本人所签,没有建设单位人员的签字确认。而且《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示填充墙砌体“合格”,实际砌体至今并未完成;《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中检测单位没有签字与盖章。
          相反,被告证据32《四川省邻水县富源家园一号楼整改部分检查报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证据33《四川省邻水县富源家园一号楼施工检查提出应整改问题的整改方案》(设计单位签章确认的整改方案)、证据34《四川省邻水县富源家园一号楼整改部分及修改部分检查报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而原告向邻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回复的《关于邻住建函【2013】189号文件通知的整改回复报告》(阿尔文【2013】132号)第1条明确“关于四川省威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我公司基本确认”,已经确定无疑,诉争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存在着被告所列示的工程质量问题。
            2、合同解除后,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方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14号)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从本案已经有铁的事实(本案工程主体结构未经验收,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法定验收单位已经确定工程质量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告亦承认)。而且被告曾分别以《公证书》(2013)川成蜀证内民字第22894号,2013年7月20日),《公证书》(2013)川成蜀证内民字第26965号,2013年9月6日)送达原告,要求原告进行整改、修复,修复后进行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进行验收,但原告至今未整改、验收。
             因此,本案原告主张工程进度款法定前提条件应为:工程应进行整改修复,整改修复后组织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一,才能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至目前为止,原告请求工程款均未达到法定条件,法院应依法予以驳回原告该诉请。
            3、在被告一再催促原告进行整改、修复,但原告至今拒绝整改、修复。被告已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修复(见证据:原告与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06日签订的《丰禾富源家园1号楼未完工程及整改工程清单计价及整改计算依据》)共计3498319.85元。该修复费用必然产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规定,原告应当承担该整改修复费用。
二、代理人认为,即使诉争工程质量合格,本案仍未达到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条件,而且原告已预借的方式已经支付了850万元工程进度款,故原告的诉请工程进度款亦不能成立。
                1、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条件。
                原被告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约定:单栋主体砼结构封顶前一概不支付进度款。补充协议第6条“进度款支付”单栋工程主体砼结构封顶后7天内支付已完工程工程量造价的70%,已完工程工程造价的20%在乙方不拖欠民工工资的前提下其后五个月等额支付,后续工作按进度每月支付70%”;通用条款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第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第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由此可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条件:一是单栋主体封顶经验收合格后7日内(注:虽然合同约定主体封顶7日内,未明确约定为验收合格后7日内。但不能仅限于字面意思进行理解,要从合同性质及标的物进行理解。本案诉争工程为建筑物,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根本利益,不能只简单认为“只要将工程做上顶,不管是否豆腐渣”就可以“要钱”,支付进度款的基本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这是一般常识);二是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三是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支付。
              本案中单栋主体工程即诉争工程富源家园一号楼并未经主体验收合格(前已论述,存在质量问题),且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提交已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无从确认计量结果。原告主张工程进度款的合同约定条件未达到。
            2、在单栋主体封顶前,承包人资金非常紧张,通过各种方式逼被告预借预支共计850万,原告应承担提前预借支工程款项的利息。
           被告已于2012年8月27日预借支100万、2012年10月3日预借支300万、2012年11月3日预借支450万,总共850万。本身被告不应支付这些款项,因此,原告应当承担被告提前预借支款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本案原告不享有诉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作出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将该工程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优先受偿。其行使该优先受偿权有如下条件:一是建设工程已经竣工,且验收合格;二必须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所发生的债权;三是须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而本案中,诉争工程并未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且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法定与约定条件均不具备。而且根本违约在先的系原告,故原告依法不享有本案诉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四、本案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本案认定工程量与已完工程价款的依据(详细见2014年4月2日提交的《对鉴定报告的抗议书》),被告自己聘请专业人员计量后约为1200万元的已完工程量。
               1、本案诉争工程主体结构未经验收,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依法不具有鉴定已完工程量的前提条件。
鉴定已完工程量的前提是被鉴定工程经验收合格,而不是“只要工程完工,或是豆腐渣工程”就可以鉴定已完工程量。因此,鉴定“已完工程量”实质是要鉴定“已完合格工程量”。而本案诉争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具有鉴定已完工程量的先决条件。
              2、本案是合同解除后的在建工程(半拉子工程,未完工),鉴定人员未进行现场踏勘,鉴定程序存在严重问题。
              出具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员有两人(即谢刚、原建军),从鉴定报告所附资质证书与鉴定人员执业证书看,均为男性,而到法院接受委托的鉴定人员是一位三十多岁的女性,被告从未见过谢刚、原建军,只知道从事鉴定的是一位女性工程师。而且到现场踏堪的只是一位女性带着两名助理(并非为鉴定人员谢刚、原建军),其踏堪记录表是所谓“鉴定机构人员(不能确认是否是鉴定机构人员)”所制作,但没有“鉴定人员”签名,只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及参加的部分人员签名。
            3、不合格及需要整改的工程部分,理所当然不应该计量,这是普通公众都具有的常识,除非经阿尔文公司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计量。
            4、非法鉴定出具的鉴定报告,将未完的分部分项工程认定已完工并计量,完全与现场实际不相符。
            5、对诉争工程的材料价格问题,应按双方约定执行,即省造价部门公布的邻水县信息指导价进行,缺项的材料由双方共同核价,但鉴定报告无视双方约定,明目张胆采用阿尔文公司单方面提供的价格,其他价格信息也不准确。
诉争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3条约定 “材料价格按四川省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邻水县信息指导价执行,缺项的材料由甲乙双方共同核价”进行计价。但在鉴定结论中,其主要材料商品砼价格,鉴定依据的是阿尔文公司单方面提供的商品砼合同价再加上20元/方的车泵费,不符合双方补充协议以邻水信息指导价为准。同时,其他价格信息亦不准确。
             6、本案诉争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应计取。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而且阿尔文公司未按照其在建设局备案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案》进行,安全员从未到过现场,亦未进行环境保护,现场施工道路未硬化,未搭设临时设施。(详见《对鉴定报告的抗议书》)。
五、原告应当承担延误工期违约金207万元及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赔偿金。
1、原告应承担工期违约金207万。
              原被告双方补充协议第8条约定了“开工时间以总监签发的开工报告为准,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30天内,乙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天,延误30天以上,乙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日。而本案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开工时间(见原告证据6工程开工报批表、施工许可证)为:2011年11月18日,合同约定的工期480天,确定的竣工日期为2013年3月18日。
原告因自身资金紧张,拖欠农民工工资,煽动民工,围堵被告富源家园项目部并先后多次在邻水县丰禾镇、鼎屏镇等地闹事、堵路(见被告证据第16《限期支付民工工资通知书》),在2012年11月份就开始不施工。在此之前,原告还提前预支850万元的工程款,帮助原告解决资金问题。由于原告原因,逼使被告于2013年5月7日解除了与原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同解除后,通知原告进行组织验收并进行整改,原告拒不组织验收与整改。在2013年9月2日设计、监理单位出具检查报告与整改方案后,被告又以公证送达方式发函通知原告限期整改,但原告仍旧拒绝。原告的种种行为造成工期大量延误,本应在2013年3月18日竣工,但可能2015的3月18日都不能竣工。原告的行为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巨大,不可估量(项目投入资金多占用资金财务费用,无法及进预售房屋的损失,工程管理人员费用支付损失)等等,故原告应向被告承担207万元工期延误损失,合情合理。
           2、原告应支付其他违约金(赔偿损失)60万。
原告应当支付违约赔偿损失:依据1,2012年3月19日双方签订的《富源家园建设施工安全责任书》(注:第二条“文明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细则”第12款:在工地现场所下发的整改通知、处理措施罚款单与本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富源家园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责任书》(注:第四条第5款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偷减材料、任意改变图纸,一次处罚20000元,二次处罚50000元)(见被告证据18、19);依据2、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被告出具《承诺书》(见被告补充证据第2),承诺在现场发现如有类似情况原告无条件接受被告的罚款。
违约事实及违约金金额:
1、针对2012年4月11日,无证钢材进行现场(见被告证据20,双方签字确认),被告对原告该质量问题进行处罚10万元;
2、2012年5月2日上午9:00原告将三级钢换二级钢,按质量管理责任书约定,处罚款2万元;2012年5月2日上午10点,设计、质检、监理理现场查处箍筋¢8换¢6,按质理管理责任书的约定处罚款5万元;(见被告证据22、23)
3、2012年6月将三级钢换成二级钢二次,钢筋绑扎不均,不符施工规范,按质量管理责任书约定及2012年5月7日的承诺书,应罚5万元;
4、2012年6月22日混凝土3处爆模,限期三天内整改,三天未整改的每处处罚1000元,而实际于2012年7月1日才整改完毕并回复,按约定应罚3000元。(见被告证据25)
5、2012年6月29日的安全施工问题,处罚2000元(见被告证据26)。
6、2012年6月8日,原告施工过程中出现模板厚度不够、箍筋加密间距太大、钢筋锈度严重,钢筋焊接达不到标准,施工现场隐患多、楼梯距离太近,不符合设计质量标准,根据约定与承诺,应罚10万元。(见被告证据27)
7、2012年6月16日,原告施工标准层13F钢筋未按设计要求规范操作,多处钢筋搭接不规范、锚固长度不够,罚3万元。(见被告证据28)
8、2012年6月18日,原告施工中将拉力筋拆除丢了,应罚5000元。(见被告证据29)
9、2012年7月8日,拉力筋全部松脱,罚款5000元。(见被告证据30)
10、2012年7月25日,质检站检查21层的一套住房及走道砼出现质量问题,按约定应罚5万元。
11、监理、设计出具的检查报告、整改方案,证明原告存在多处质量问题,按承诺书及约定,罚30万。
六、代理人认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应为2013年5月7日,而不是原告所称的2013年1月22日。原告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是根本违约行为,应承担根本违约责任。
             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单栋主体封顶验收前,一概不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原告自身无实力,资金紧张,无力承建该工程,在未达到付款节点之前(在封顶验收前),被告以预支预借的方式向其支付了850万元的工程进度款,而原告将预借的工程进度款挪用,不发放民工工资,且煽动民工,围堵被告富源家园项目部并先后多次在邻水县丰禾镇、鼎屏镇等地闹事、堵路(见被告证据第16《限期支付民工工资通知书》),在2012年11月份就开始不施工。而且,2012年11月29日晚23:00左右,在丰禾镇政府王东副镇长、邻水县建设局村镇股秦力、邻水县建设局建管股黄运友、丰禾镇政府村建办主任熊心宇等积极协调下,阿尔文公司富源家完项目部刘键与威屹公司富源家园项目部胡本理达成《纠纷协议书》并签字压手印,该协议约定由五方责任主体确定每验收合格一处,结算一处。但是,阿尔文公司刘键当场向各位在场领导表示反悔,表示拒不执行该纠纷协议,继续将各位协调的领导围住,不让走(见丰禾镇政府2013年3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原告阿尔文公司不按该协议约定进行验收,拒不组织施工。
             被告从未收到过原告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在2013年2月底收到法院传交的原告的诉状,方才得知原告单方面解除合同,但依据合同法规定,本身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在2013年3月后,被告一直要求原告进行履行合同、整改修复诉争过程。时隔2月后,2013年5月7日,被告委托律师以公证邮寄送达方式向原告发出解除双方建设工程合关系的律师函,该函表明由于原告方种种违约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被告才解除与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原告单方面违约解除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被告依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才是正式解除合同,故解除合同的时间应为2013年5月7日。原告不履行合同行为及单方面违约解除合同的行为系根本违约行为,应承担根本违约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共六点,恳请合议庭采纳。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谢步强
                                                                                                            二0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发表于 2014-12-18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厉害人呀!

发表于 2014-12-19 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9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和理由:
1、广安中院诉前财产保全违法;
2、广安中院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不足额违法;
3、广安中院诉讼程序违法;
4、广安中院对阿尔文申请的“工程造价鉴定”程序违法;
5、广安中院迫使监理、质检站站长为阿尔文公司伪造检验合格报告违法;
6、广安中院迫使监理及质检站站长为阿尔文公司伪造证言、证词将消防水池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视为建筑质量通病违法;
7、广安中院传未到现场踏勘的人员出庭作伪证及白条收费违法;
8、广安中院超额收取控告人的反诉案件受理费的行为违法;
9、广安中院对本案的审限已超过法定审限期违法;
10、广安中院不以解决问题为目的,以各种手段阻止富源家园销售房源,故将富源家园整为烂尾楼违法;
11、广安中院“未审先判,开庭走过场”,程序严重违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9 12:18
你告唐院长?省省吧,他要是着了,广安人民是太平了,可是官员可就惨了。为了维护官员利益,牺牲人民大众的利益在他们眼里是正常的。所以再你怎么闹,上头也不会管。广安这地方当官可以发财……其他就别想了!

发表于 2014-12-21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0.190.38.x 发表于 2014-12-19 12:18
你告唐院长?省省吧,他要是着了,广安人民是太平了,可是官员可就惨了。为了维护官员利益,牺牲人民大众的 ...

一语道中广安特色!

发表于 2014-12-21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特色,是老百姓惯的!

发表于 2014-12-21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0.190.38.x 发表于 2014-12-19 12:18
你告唐院长?省省吧,他要是着了,广安人民是太平了,可是官员可就惨了。为了维护官员利益,牺牲人民大众的 ...

敢问,说这话的人能现身不?这是要叫嚣呢!唐院长好能耐呀!

发表于 2014-12-21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所有公民寻求司法公平正义。
发表于 2014-12-21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这么大的冤屈,中央巡视的时候怎么没有反应?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1 21:13
找第九巡视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1 22:00
严查啥

发表于 2014-12-22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QQ图片20141222110756.jpg 强大的特警队伍为了捍卫广安中院的违法犯罪行为,动用队伍镇压手无寸鈇的老百姓!

发表于 2014-12-23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严惩违法法官,依法治国,广安法官违法不受法律制裁,广安是想要法制独立,还是周老虎的余党?公安法院勾结!

发表于 2014-12-23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img.mala.cn/forum/201407/16/074450zkll7dmg4kv17dbj.jpghttp://img.mala.cn/forum/201407/16/074438srg6deg8rqwg68e6.jpghttp://img.mala.cn/forum/201310/14/231312wiu5pd6ap1ei561a.jpghttp://img.mala.cn/forum/201310/14/231308vgwwfx0g3dwwe014.jpg                                                                                                                             请看广安市中心金安大道银丰园小区居民居住在怎样恶劣的环境!
在法院走了几个来回也未得到解决。

发表于 2014-12-23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的天空不满了乌云,共产党的灿烂阳光永远照不进广安大地!

发表于 2014-12-23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维权,广安中院应该回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4 11:54
不用写这么多,说简单明了一点,就是你关系不到位,这和广安民生有关系?你看看现在修的电梯房那家质量靠谱?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24 14:57
感觉你引用的有些法条有问题,有的表述不合常理,事实怎样不好判断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