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楼上的关注与建议!关于您提出的疑问,在此作以下说明:
1. 受骗原因与法律途径
发现被骗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周某已于2025年3月初被刑事拘留,在司法追责的同时,我们要求交通局就监管失职问题介入调查,二者均为合法维权手段。
2. 交通局的法定赔偿责任
周某长期以“交通局职工”身份及“代领导处理投资”名义行骗,其十余年脱岗却未被追责,单位失职行为已构成《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周某利用职务身份实施诈骗,交通局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3. 管理漏洞与因果关联
我们已于周某刑拘前多次联系交通局局长及分管领导,但2025年5月8日到访时,相关领导却声称“不知此事”,我们表示一个有编制的人员刑拘60天,为什么单位领导说不知情时,分管领导直接说这属于他们内部管理问题,我们无权过问和质疑!此回应与前期沟通记录矛盾,进一步印证单位对内部人员长期失管、事后推诿的消极态度,与我们的经济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4. 已经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周某刑责并追赃;
5.此帖诉求
要求交通局对监管失职导致的重大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要求纪委监委对交通局失职渎职立案调查;
相信在司法与行政监督双重介入下,在群众的监督下,事件会得到公正处理。再次感谢您的理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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