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讼 状 原告:严亚强 男 57岁 汉 住高县文江镇民主街47号联系电话:18990947968 被告:四川省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廷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全额退还原告购房款; 2、判令被告三倍赔偿,金额柒拾五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4年1月25日向被告预付购房款79,258元、按揭货款手续1,486元(经与被告核对此款银行未收取)、两证工本费200元;9月16日又支付被告80,000元;12月贷款90,000元。于2014年3月16日与被告签订高州国际花园21#3单元8层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2015年6月29日被告电话通知30日前去接房。原告30日上午前去发现: 一、合同十一条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准备好所售商品房交付法定要件: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3、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4、产品质量保证书;5、商品房面积计算(包括房屋公摊面积约16平方米的组成及其各分部分项面积)等等资料,按合同十五条约定应于七日内交由原告审核。经原告夫妻反复多次催促至今未见以上相关质量、结算资料,致使原告无法接收所购商品房。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条、十条规定。 二、整体现浇楼板突鼓面积高达60,427.5平方厘米、共有七处(其中:一间寝室未丈量)。被告以不合格商品房充当合格商品房销售,违反了合同十六条约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六条二、三款;二十条规定。 以上事实,经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或推或不予理睬。请问:1、拖延一年多拒不提供商品房交付法定要件是何原因?2、谁愿意购买主体结构(基础、梁、柱、板)不合格商品?被告至今拒不提供商品房交付的法定要件,又不据实告知,隐瞒事实、掩盖真象以不合格商品房充当合格商品房销,剥夺了原先的知情权。被告的这些行为不仅浪费了原告巨大的精神和时间,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剥夺原告的知情权、隐瞒事实、掩盖真象,把不合格商品房充当合格商品房强行出售还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属欺诈行为。(附: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欺诈行为赔偿案例) 此 呈 高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严亚强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身份证、诉讼副本、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案例: (原标题:新买宝马X5换过发动机 华德宝马4S店欺诈被判退款并赔偿消费者三倍价款共252万)作者:唐宁吴洁 来源:法制晚报 2016年03月15日 法制晚报讯 4s店华德宝公司将换过发动机的宝马X5卖给消费者小楠(化名),且出售未告知,法院认定构成欺诈,今天下午朝阳法院判令4s店华德宝公司退还消费者小楠购车款并依据消法赔偿其三倍损失共计252万元。 2015年4月12日,小楠从华德宝公司汽车销售4s店内,购买一辆宝马X5汽车,华德宝公司在销售车辆时称,该车为老款未上牌新车,内部活动曾使用1800公里,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2015年8月,小楠进行车辆首次保养时,被业务员告知该车曾在2013年11月因质量问题拆卸过发动机、变速箱,更换过发动机曲轴等主要部件。 小楠认为,华德宝公司在明知该车进行过重大维修的情况下,没有据实以告,属于欺诈,故将其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并承担车辆购置税、保险、贷款手续费,按照消法三倍赔偿其损失263万元。 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了解到,华德宝公司辩称,车辆并非小楠购买,小楠是实际购买人小金和小杰的指定上牌人,所以小楠并非适格诉讼主体。小金和小杰是厂家介绍的客户,买车时已经向华德宝公司查询过车辆的相关信息,价格是自己确认的,华德宝公司出售车辆经过维修已经告知两人,所以不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后综合在案证据及两位实际购买人证言,最终认定4s店华德宝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判令其退还货款并赔付其三倍赔偿252万元。 注:《请大家多多指教。谢谢!欢迎各界实地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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