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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不满路边停车收费 湖南车主诉长沙市政府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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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3 19:57 | |阅读模式

原标题:不满路边停车收费 湖南车主诉长沙市政府被驳回

  “行政机关收了费,并开具财政票据,竟然不属于行政行为,实在难以理解。”长沙市律师余仁财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今年5月,余仁财在路边停车被收费,他以路边停车收费不合法为由,状告长沙市政府。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路边停车收费不属于行政行为,驳回起诉。

  “路边停车收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自我授权”

  11月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14个省市的31名车主,委托律师分别向31个城市,寄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路边划线收费的合法性。余仁财找到了本报记者,讲述了他因路边停车收费状告政府的经历。

  余仁财告诉记者,今年3月17日,他在路边的泊车位停车不到2分钟,被要求缴纳12元停车费。出于职业敏感,身为律师的余仁财以公民身份先后向长沙市政府等4个部门申请公开收费依据等相关信息。“停车收费虽很早就存在,但法律依据是什么,我查询了许多资料并没有得到答案。”余仁财说。

  5月,他向长沙中院递交起诉材料,将长沙市政府及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长沙市政府收费违法,并退还停车费12元。

  6月13日,长沙中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在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双方就收费依据、收费性质及收费主体的合法性展开了辩论。法官未当庭宣判。

  “我当时对庭审结果预计还是比较乐观的,”余仁财说,政府方收取其12元停车费作为财政收入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财政’基本制度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来予以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我授权设定财政收入项目。而我国当前没有法律规定对“城市道路旁临时停车泊位”进行收费并作为‘非税收入’。因此,长沙市政府对城市道路旁临时停车泊位收取停车费,是在没有法律依据情况下的自我授权。”

  那么政府方在庭审上如何回应?长沙中院就此事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中显示: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答辩称,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湖南省地方法规规定,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在道路临时泊车位停车的车主收取停车费于法有据,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于法有据。

  余仁财认为,这一辩解缺乏说服力。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两会期间宣称政府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我认为,作为行政机关的非税收入收费行为尤其应该遵循这一基本法理原则。当然,这里的‘法’是指《立法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法律,而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规定。当然,究竟谁对谁错,我会等法院公正清晰的判决结果。”

  这一等就是小半年。判决结果没等来,却等来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

  法院以“非行政行为”为由驳回起诉

  10月1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中行初字第00043号《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驳回了原告余仁财的起诉。

  在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中,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原告收取停车费,是作为国有资源管理者行使国有资源的收益权能,而不是作为行政管理者行使行政职权,因而不属于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此外,裁定书中还称“原告交费义务的产生,是由于其选择在临时停车泊位停车,使用了国家资源,而不是由于其负有行政法上的义务,交费义务的产生和未交费的后果均不具有强制性……综上,本案被诉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此结果余仁财表示难以接受。“路边停车收费不具有强制性?先不说这与许多车主的体验相反,照这种逻辑来看,一些有选择性的行政行为,如工商注册等等也不具有强制性,难道也不属于行政行为?”余仁财继续说。

  余仁财向记者展示了他被停车收费的票据,在这张名为“湖南省非税收专用收据上”,清楚地印着“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的章。“如果按照原审裁定的逻辑,行政机关收了费,并开具财政票据,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是要上诉人对此提起民事诉讼吗?还是说,难道只许政府收停车费,老百姓不能起诉?”余仁才很疑惑。

  在一份盖有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印章的传票上,记者看到,在案由一栏,清晰地印着“行政性收费”五个字。“在传票中认定的行政性收费居然不属于行政行为?”余仁财表示难以置信。

  专家:法院在回避矛盾

  中南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刘继虎教授,同时也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他认为“可以判定该收费行为是行政行为”,法院在回避矛盾,避免判决。他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行政案件主要的管辖体制是属地管辖,由于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导致一些案子不好判、不敢判。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解志勇也认为,长沙中院以该收费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为由驳回起诉是不成立的,长沙市政府是行政主体,依据职权作出的收费,“肯定是行政行为”。

  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咨询研究中心主任杨伟东教授观则认为,“道路是全民所有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被授权的具体国有资产管理者,这种情况下,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民事关系。既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那就只能民事诉讼了,按这个逻辑推理,也不无道理。”

  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长沙市中院宣传处,截至记者发稿时,没有收到回复。

  余仁财对记者说,他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书。“人民法院不应该回避问题,无论胜负,都应以判决书的形式,向公众解疑释惑。”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1月1日表决通过,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一个重要修改内容,就是将“具体行政行为”均改成了“行政行为”。

  “可以确定的是,新行诉法明年实行后,像余仁财这样民告官的渠道会更加畅通。”解志勇说


来自于http://auto.people.com.cn/n/2014/1107/c1005-25992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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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4 17:59 |
大家一定要向违法收费说NO  特别是买了车损险与玻璃险的车主  时间多的车主们  一定要维护社会公理 法制 为公益出一份力 早你要钱 不给就好了 车如果被砸 直接报保险公司 110

路边停车收费 不单是几块钱的问题 几元钱 对开车族来说 本身 不算什么 关键就在于不合理 不合法

说穿了这就是一笔 不合理的规费 黑钱 属于地方政府的违法

这完全就是应验了  很多网友  评论的 不怕黑社会  就怕政府黑  巡视组 不是在南充吗 ?为什么不管一管

推翻腐败还的需要群众支持 大家顶吧
发表于 2014-11-24 07: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发表于 2014-11-23 22: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发表于 2014-11-23 21:16 |
呵呵,,,本市路边收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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