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盛公司取得占有财产的民事行为不合法、应无效,具体体现在:
一、被鸿盛公司占有前,财产所有权性质为国家所有权,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对国有财产实行及其严格法律保护。
二、鸿盛公司占有资产背离了当时企业改制文件,其占有行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造成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其占有民事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
三、鸿盛公司不是文件中规定的改制新公司,改制公司应是红云食品有限公司,所以其根本不能取得改制方案中的资产。
1、改制文件确定所组建的新公司为国有性质的公司,由该公司拥有诉争资产,承担债务,安置职工。
2、改制文件对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是按照“三公开原则”进行公开拍卖处置,对组建的新公司没有规定可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转让等改变国有所有权。
3、财政局通财资(2003)262号文对国有资产产权无偿划转只能发生在国有企业之间,鸿盛公司属民营企业无权承接划转的资产。
4、鸿盛公司并非是改制文件规定的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何军等利用职能部门的职责缺位,以私有制的鸿盛公司将国有资产占有,并成为其最大的受益者。
后续理由未完、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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