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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三台交警如何黑了当事人的奥迪车与省交警总队唱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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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5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733下午,我驾驶进口五缸奥迪车,从什邡返回南充,下午5时许,途经三台县境内一山嘴处,当汽车右转过弯道停住后,迎面开来一辆成都牌中巴客车,两车正在会车时,突然从中巴客车后面疾驶出一辆跃进牌货车进入左转弯,强行超越中巴客车,跃进货车左前迈过,其左后轮钢圈将我的奥迪车左前大灯处擦挂(保险公司定损跃进车照片佐证),紧接着该跃进车司机加速逃离现场,在转过弯后惊慌失措,跃进车右前部位撞在左侧山崖上。司机将车倒出,顺停在公路上。跃进车肇事后,紧接着中巴客车左前位置撞上了我的奥迪车的左前同一位置(保险公司定损中巴客车照片佐证)。
    事故发生后,三台县交警大队安全股长刘向东(现任稽征大队大队长)、副股长袁斌(现任三台县交警大队一中队指导员)、干警李波(2009年至今在三台县某乡任副乡长),三人赶到现场勘查,刘向东指挥,袁斌照相,李波绘制现场事故草图。草图绘制好后,交警叫三方当事人在草图上签字,跃进车驾驶员刘武辉第一个签字,驾驶奥迪车的我第二个签字,中巴客车驾驶员杨国华第三个签字。事后,三台交警刘向东叫来一辆吊车,二辆东风车,将我的奥迪车和中巴客车背到他们指定的三台县师范学校汽修厂停住。34日,三台县保险公司对奥迪车和中巴客车进行了定损评估,对这两辆车拍了照片,拍照时在奥迪车上放了汽车牌照,但在中巴客车上没放牌照,我们两位驾驶员都在定损单上签了字。令人奇怪的是,跃进货车在什么位置定损,却没叫我和杨国华签字。
三台交警把有我们三人签字的现场草图隐瞒至今,后经阆中、南充、四川三级人民法院审理,该交警大队始终不提供现场草图。经南充中院强行调卷,才发现卷内草图不知去向,只有交警绘制的两张事故坐标图,经四川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认定,这两张坐标图系事后凭想象绘制的,而且交警在处理这起事故时该取证未取证,适用法律不当,没有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细则处理事故,对刘武辉的处理引用道条第七条(原文是借道通行负次要责任),对我以道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原文是没有划公路中心线),省道公路有效路面9.5米宽,奥迪车被一挂二撞,奥迪车横于公路4.8米宽,两车约各占有效路面一半,但交警却用汽修厂的照片假冒现场照片(杨国华在一审法院庭审时亲口所说),照片上没有了我的汽车牌照,交警认定我负主要责任,杨国华系个体户,持B照违章驾驶19座以上的中巴客车,却不受任何处罚。按照道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销四个月以下驾驶证。交警为什么这样“厚爱”杨国华呢?因为在那个年代,个体户有钱,幕后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交易可想而知。
三台交警在收了我的执照和行驶证以后,我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绵阳交警支队非法吊销了我的执照,不按照程序进行处理,正常程序应该通知我本人,我听政议政的权利被非法剥夺。在调解过后三个月,用挂号信寄到了我的单位南充市高坪区面粉厂和南充车管所,行驶证和车子至今未归还单位和我本人。
在诉讼过程中,三台和绵阳交警一直隐瞒现场草图和照片,后经南充中院合议庭法官强行调卷,我在核实时发现原草图已调包,照片系伪造。事故现场草图绘制人员李波在接受南充中院合议庭法官调查时,李波肯定地说,案卷内只有一张事故坐标图。南充中院合议庭法官为了慎重起见,集体走访了四川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请他看了案卷一本共三十六页,何正户在调查笔录上公开表明,三台交警在处理这起交通事故时,不细致,现场草图丢失或隐藏,以案卷第七坐标图分析认定,卷内的坐标图是事故发生后凭想象绘制的,应该将现场草图附在卷内相印证,但案卷内却没有现场草图。
    就是这样一起现场明确、证据充分的普通交通事故,经过阆中和南充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本来事情已得得圆满解决,当事三方没有一人向高院申诉,但绵阳和三台交警为了逃避我向他们追讨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竟不惜花巨资买通从绵阳中院调到四川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上窜下跳,勾结省高院多名法官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人员,一手制造了这起冤假错案,罗加茹向南充中院副院长刘明写信,干扰司法审判工作,透露省高院副院长张建魁的意图,拉拢收买法官泰谊(主审法官)、宋建国(审判长)等人,左右再审工作,在审理过程中调换法官,给南充中院邮寄省公安厅相关鉴定材料,非法伪造行监117号文件,徇情枉法,罪行累累。在罗加茹的包庇和陷害下,这起案子被任意乱判,三台和绵阳交警有了保护伞,有恃无恐,至今十多年来一直没把车辆和行驶证归还单位和我本人,致使我下岗失业,家庭遭到打击,子女被迫辍学,几代人饱受磨难。以上所反映的事实、证据、照片均在我手中,也发到了网上,请看绵阳交警庇护下级三台交警,在事实和证据面前一再狡辩,经过我多次运用证据和道条相关条例为武器,进行有理有利地驳斥,现三台和绵阳交警已哑口无言,但对此事不闻不问,妄图逃避责任。
但至今我没有放弃,一直理性维权。敬请各级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专业人员对这起事故进行评判,让我讨回公道,体现法制尊严,让那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贪官污吏和害群之马为他们的罪行付出应有的代价。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鹤鸣东路13 韩志明
     电话:15508159388
    (此次交通事故相关照片和责任认定书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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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30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您,谢先生,在这里对我的支持,我们同是受害者,更应该互相关怀,团结起来,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企盼今后与您经常取得联系。

发表于 2016-1-28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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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8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高院刑一庭法官罗加茹,在法院内部上下勾结高院领导张建魁、民庭审判长宋建国、代理审判员秦谊、廖新,2002年4月3日,高院传票通知由秦卫跃担任主审法官(传票作证),为什么2002年5月29日开庭审理时,口头宣布调换审判员,我及代理人庭审提出质疑,一是为什么调换主审法官由秦谊代理,庭审中他们根本不回答这个质疑;二是高院2000年6月8日立案调卷(立案调卷函作证),为什么不送达申诉书副本给我;三是庭审中由审判长宋建国和主审法官秦谊宣布程序不合法,但却强行开庭,杨国华2001年6月28日和同年8月3日上交的申诉书,我给了宋建国审判长五百元钱,他才把杨国华的申诉书交给我复印,庭审中我就质疑立案和申诉的时间相隔一年多;四川高院立案审结笔录上的法官们头脑发高烧,一会儿说是申诉人杨国华提供的省公安厅鉴定的机密文件,高院立案再审,一会儿又说是韩志明提供了新的证据,高院立案再审(我有庭审笔录作证);四川高院2000年10月24日下达行监117号文件(空头文件),内容是由于刘武辉、杨国华不服南充中院民367号判决,向高院申诉,至今高院2000年10月24日前刘武辉和杨国华的申诉书我未收到,基层法院未审理高院就定性对原判有影响,2000年12月4日,刑一庭罗加茹得了多少好处特别关心民庭案件,铁路上的警察各管一段,这不难看出罗加茹这么起劲亲自给基层法院分管民庭副院长刘明的书信长达4页,还托人给刘明打电话(书信作证),为什么不实事求是,隐瞒事实真相为刘武辉驾车逆向行驶进入左转弯弯道(有效路面9.5米宽),强行超越杨国华(持B照)驾驶的成都19座以上的中巴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跃进货车车头迈过其左后轮钢圈,,将我车停住左前大灯处相挂,并相挂后逃离现场,转过弯后撞在左边山崖上,紧接着杨国华驾驶的中巴客车左前保险杠和大灯处将我车同一位置相撞。(有卷内第一张照片、财产保险公司的定损、定损单及照片、交警下达的责任认定书所用道条的法律作证,弯道借道通行侵犯了我的路线权,未确保安全的原则,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些年来我一直向高院申述,多次到高院,被拒之门外,2008年我向最高法院申述,申述了两次,高院回复叫我按申诉程序申诉,至今高院不了了之。请看四川高院罗加茹勾结张建魁副院长(张建魁后任四川省政法委副书记至今),勾结民庭审判长宋建国,代理主审法官秦谊(女)等人造成了办假案,对我进行陷害,这样的法官和领导还逍遥法外,高院立案的费用和鉴定费是谁给的,难道是高院的扶贫政策学得好,所以免单办案吗?
    从这里广大网友可以看出,四川高院的法官们在张建魁的纵容下,办假案,执法犯法,包庇本该受到查处和追究的交通警察,打击和欺骗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无辜群众,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虽然过去了十多年,但我一直没有放弃上诉,而且近一年来在网上发布了所有证据,四川高院的相关责任人和绵阳、三台当年办假案的交警,被驳斥的无言以对,广大网友义愤填膺,有上百万人浏览和关注。可相关纪检和法院、公安等部门,却不闻不问,这是严重的不作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长此以往,让老百姓怎么相信天理王法!希望纪检和法院、公安等部门紧急行动起来,把这伙害群之马绳之以法,不要放过一个坏人,更不要冤枉一个好人,以挽回不良影响,还我公道!
    以上我所说的都是有事实,有依据、有照片的硬证据,都发在网上,请求用法律的武器保护法律的尊严。如有半句假话,本人甘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6-1-14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交警调解未成功的情况下,我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时至今日,交警未归还我的奥迪车,交警称该车不知去向,我怀疑被其侵吞。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本案进行二审期间,经鉴定,在事故草图上签名的不是我的笔迹,草图系伪造,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不合法,应予纠正,该院判决认定驾驶员刘武辉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驾驶员杨国华负相应责任,并作出了有利于我及面粉厂方面的赔偿判决。
      令人万分震惊的是,就在南充中院审理本案期间,2000年12月4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竟给当时南充中院分管民庭的副院长刘明写了一封长达4页的信(该信件附后),美其名曰坚持正义,主持公道,实则是施加压力,左右审判结果,妄图让刘院长徇私枉法,判决我负主要责任,刘武辉负次要责任,与三台县交警大队歪曲事实的认定如出一辙。同时,罗加茹的信中表明,省高院的另一名法官尹红兵也给南充中院刘明逼院长打了电话,提出了与罗加茹相同的要求。
       这就奇怪了,虽然你尹红兵和罗加茹是高级法院的法官,但当时是南充中院在审理本案,这桩民事案子与你俩毫不相干,你俩为什么热心过头地插手此案,一个打电话,一个写了长达4页的信。你们身为高级法院的法官,难道不明白法院独立办案的起码道理吗?而你们不避嫌疑地向下级法院领导打电话和写信,明目张胆地施加压力,这背后的黑幕有多深,令人难以想象!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7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南坛老祖”严正质疑绵阳交警支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是罗加茹和尹红兵主动介入,还是你们运作的结果?如果是你们运作活动,有没有向他们行贿?行贿的数目是多少?请给广大网友一个答复!如果你们没有行贿,只是找到了他们,他们会不会这么起劲地介入这桩官司,因为这并不属于他们管辖的案子。如果你们连找都没有找过他们,是不是他们自己主动介入这桩案子的?罗加茹的信中还提到过当时省法院的副院长张某某,你们是不是也找过他们?
    请你们给广大网友一个交代!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1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我不服三台交警和绵阳交警的责任认定,走司法程序后,绵阳交警为了逃避赔偿行政侵权的责任,勾结省高院刑一庭法官罗加茹和副院长张建魁等人,徇私舞弊,他们隐瞒了真实的现场草图,伪造了两份不同的现场描绘图,上面我的签名都是模仿我的笔迹,两份描绘图的尺寸大小和方位图案均不同,南充中院合议庭法官在向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进行调查时,何正户明确表示,“责任认定书在条文运用和责任划分上不当”,并认为“原草图遗失,是凭印象复制的”。但本人认为,原草图绝对不会是遗失的,是被他们有意隐瞒了,重新伪造的,我的签名当然属于模仿,所以这个草图是无效和非法的,四川高院的判决自然也是无效和非法的了。
      因为作假造假心中有鬼,当阆中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时,三台交警拒不提供事故材料,后来南充中院在终审时,才强行调出了材料,这才发现了他们弄虚作假的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15-12-7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中院强行调卷后,南充检察院专家确认草图系伪造,本人的签名系伪造(签名顺序由第二变成了第一),这起事故中出现了两种大小和尺寸均不同的事故现场草图,我均发在了论坛里,绵阳交警为什么拒不解释这个问题,这也说明你们心中有鬼!

 楼主| 发表于 2015-12-6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先生关注此帖,时间过去了十多年,我一直没有放弃,俗话说,有志者,事竟成,何况我这个案子还没有内蒙呼格案久,也没有过追诉期。
发表于 2015-12-5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久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4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令人万分震惊的是,就在南充中院审理本案期间,2000年12月4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竟给当时南充中院分管民庭的副院长刘明写了一封长达4页的信(该信件附后),美其名曰坚持正义,主持公道,实则是施加压力,左右审判结果,妄图让刘院长徇私枉法,判决我负主要责任,刘武辉负次要责任,与三台县交警大队歪曲事实的认定如出一辙。同时,罗加茹的信中表明,省高院的另一名法官尹红兵也给南充中院刘明逼院长打了电话,提出了与罗加茹相同的要求。
       这就奇怪了,虽然你尹红兵和罗加茹是高级法院的法官,但当时是南充中院在审理本案,这桩民事案子与你俩毫不相干,你俩为什么热心过头地插手此案,一个打电话,一个写了长达4页的信。你们身为高级法院的法官,难道不明白法院独立办案的起码道理吗?而你们不避嫌疑地向下级法院领导打电话和写信,明目张胆地施加压力,这背后的黑幕有多深,令人难以想象!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故发生后,三台交警当场暂扣了中巴客车和我驾驶的奥迪车,并派人派车将两辆车运载到指定的三台县师范学校汽修厂维修。绵阳市三台县交警大队的刘向东、袁斌、李波等三人,到现场后,绘制了事故草图,我在该草图上的签名本来排在第二位。然而,这张真实的草图却隐瞒至今,后来出现的两张不同的事故现场描绘图,系交警事后伪造,其中的六张照片,有五张属于假冒照片。伪造的事故现场描绘图上我的签名属别人模仿,且将我的签名排在第一位。
   当我不服三台交警和绵阳交警的责任认定,走司法程序后,绵阳交警为了逃避赔偿行政侵权的责任,隐瞒了真实的现场草图,伪造了两份不同的现场草图,上面我的签名都是模仿我的笔迹,两份草图的尺寸大小和方位图案均不同。南充中院办案法官在向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进行调查时,何正户明确表示,“责任认定书在条文运用和责任划分上不当”,并认为“原草图遗失,是凭印象复制的”。但本人认为,原草图绝对不会是遗失的,是被他们有意隐瞒了,重新伪造的,我的签名当然属于模仿,所以这个草图是无效和非法的,四川高院的判决自然也是无效和非法的了。绵阳交警还勾结从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罗加茹又勾结副院长张建魁和法官尹红兵等人,徇私舞弊。非法启动再审程序,伪造行监117号文件,在审理过程中调换法官,最终制造了这起冤假错案。
     因为作假造假心中有鬼,当阆中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时,三台交警拒不提供事故材料,后来南充中院在终审本案时,才强行调出了材料,这才发现了他们弄虚作假的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6 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5-11-25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3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高院原副院长张建魁作为高级法院的领导,不顾党纪国法,利用手中的特权徇私舞弊。刘武辉驾车进入左转弯,有效路面9.5米宽,逆向行驶强行超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就这么一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民事案件,省高院在没有当事人申诉的情况下,张建魁受到从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刑一庭当法官的罗加茹的蛊惑,为了替绵阳交警开脱责任,竟同意提前立案,非法启动再审程序。一年后,又唆使当事人杨国华申诉,同时张建魁下达行监117号空头文件,对绵阳涪城区法院正在审理的我诉绵阳交警行政侵权一案非法叫停。四川高院2002年5月29日上午开庭审理,我提出的事实举证质证驳得对方哑口无言。2003年7月23日才下达判决书,竟判我败诉,这是明目张胆玩弄权术,践踏法律的尊严,对我进行肆无忌惮的陷害,这都是张建魁和罗加茹一伙的阴谋!天理何在?王法何在?现在是法治社会,应该彻底清算张建魁一伙犯下的罪行,以儆效尤,为民伸冤!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9 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有相关部门的人员回复,但他们全部是敷衍塞责,不堪一驳,现在在我发出的大量证据面前,无法自圆其说,所以全都哑口无言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3 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新网11月11日电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今日指出,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从结果上看,造成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中央党校教授辛鸣今日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反腐三人谈》,就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进行答问。
对于改变过去同志要么就是“好同志”,要么就是“阶下囚”的状况,熊惊峰指出,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更多的是一种回归,回归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回归纪委的本职,回归党一贯的基本方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熊惊峰提出,在实践中发现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从结果上看,造成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熊惊峰表示,这些年在日常的执纪审理工作中,常常结合被审查人的经历,追问“老虎”究竟是怎么长大的?发现不少是一路腐败、一路带病提拔过来的。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小节”抓起,严明党的纪律,可以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防止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现象的出现。通过抓早抓小,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熊惊峰指出,在干部监督上,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习惯于把防线只设置在反对腐败上,认为只要干部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就都可以忽略不计;相当一部分纪委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把法律当作尺子,把监督执纪工作退到法律的“红线”,认为违反纪律是“小节”,无伤大雅。
正因为一些党委和纪委没有把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到位,没有把纪律执行到位,导致个别地方和部门长期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造成部分党员干部不惜违反党的纪律,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数据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经中央纪委审查并报中央批准,因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的中管干部共79人。其中,十八届中央委员5人、中央候补委员10人。
熊惊峰分析,从审查的结果看,他们在存在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涉嫌犯罪问题的同时,也普遍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严重违纪问题。从中管干部违纪案件也可以看出,如果不及时对他们给予严肃处理,任其发展下去,其中个别同志也可能会逐步越过法律的"红线",最终滑向腐败的深渊。
对于“四种形态”提出后有人担忧纪委从此之后不怎么查大案,熊惊峰指出,这种观点是误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误读,主要原因是有些同志在主观上错误地认为全面从严治党就是反腐败。实际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
熊惊峰还就线索处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一是对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尚未做到全覆盖;二是对问题线索处置不及时;三是对线索处置跟踪、监督不到位。我们需要直面这些问题,并采取有效方法解决。

对于纪律审查的落实,熊惊峰强调,一是抓住审查重点。将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将“三类人”作为主要对象,体现党纪特色,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二是改变审查方式。正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确保纪律审查工作对着纪律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
三是提高审查效率。坚持快查快结,防止调查取证工作贪大求全。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规定控制审查时限。
四是把握处理方式。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重处分、组织调整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http://y2.ifengimg.com/a/2015/0708/icon_logo.gif

 楼主| 发表于 2015-11-9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道自在人心,纸包不住火,多行不义必自毙,人在做,天在看,在这起事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那些人,不管你是交警还是法官,相信你们的下场不会好。

 楼主| 发表于 2015-11-6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台交警在那次事故发生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的法律不当,责任划分不清,该取证未取证。他们依据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认定我负主要责任,理由是我在窄路窄桥上会车,违反了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实际上,当时我会车的地方,有效路面宽度为9.5米,按道路管理条例司法解释,不算窄路窄桥,这样的认定和处罚是荒唐可笑的。同时,三台交警认定刘武辉违反道路管理条例第七条,刘武辉弯道超车,逃离现场,引用条文借道通行,未确保安全,侵犯了我的路线权,负次要责任。这里明显责任划分不当。杨国华持B照,驾驶19座以上的客车,违反了道路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因他是个体户驾驶员,当时属于先富起来的人,手中有钱,交警认为他们有权认定他不负责任,明显违反了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5-11-5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先生关注,并希望您大声疾呼,与贪官污吏作斗争,推动民主法治建设就靠您这样的正直人士!

发表于 2015-11-4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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