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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希望集团打压创业元老,官商勾结侵占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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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0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举报希望食品董事长刘永好及夫人李巍串通勾结原新津县商务局局长现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磊超越法律的批文新外经贸[2005]58号签发人周磊“关于同意成都希望食品有限公司投资者股权变更的批复”是虚假材料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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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呈
    成都市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投促委)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望贵局及时给予依法查办,尽快作出回复为谢!我多次口头反应,再次书面反应,要求依法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成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提供同意批复的文件及证明,如没有,请贵局对《58号》违规批复进行修正,撤销新津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05《58号》批复及其对《0001》号批文修正的《0048》号批复文件。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此,举报人强烈向贵局举报周磊及(成都希望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永好,新津希望饲料厂法人代表-陈育新),要求依法查处周磊及相关责任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然而新津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周磊不但不严格遵循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来办事,在明知审批手续不齐的情况下却还故意为希望饲料厂找借口,钻空子,执1993年8月6日《合同》和《章程》以及《外商投资者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而不顾,违法违规对举报人股权作出了《58号》批复,非法变更举报人股权,侵吞举报人财产的行为,完全违反了《合同》第十七章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即,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丙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违反了《外商投资者管理办法》之规定,属欺上瞒下,滥用职权罪。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把握不准的条款或内容,应及时向我局请示。对区(市)县违规越权审批的行为,我局将及时进行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者可收回发证权”。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把握不准的条款或内容,应及时向我局请示。对区(市)县违规越权审批的行为,我局将及时进行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者可收回发证权”。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3、根据成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03年3月19日下发的“成外经贸资[2003]15号文件”: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证权的通知第四条第六项明文规定各区(市)县外经贸部门一定要依法审批,认真审核投资者提交的法律文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予以纠正,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而成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也没有对《新外经贸【2005】44号》作出过任何批准及回复。收到《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当日,举报人以书面形式反映到了成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新津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举报人也多次催促要求回复,可是举报人至今未收到任何书面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后,新津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至今没有收到过上级部门同意该请示的相关批复。2015年7月17日举报人到四川省商务厅和成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查阅,四川省商务厅于2015年7月17日向举报人给出了《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的回复,举报人才得知,四川省商务厅根本就没有收到及同意《成外经贸资【2005】86号》的申请请示,也没有下过任何批准及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2、经举报人查证:新津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新津希望饲料厂”申请的投资者股权变更批复一事,于2005年6月23日曾向成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申请过(即《新外经贸【2005】44号》)“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变更有关审批问题的请示”,成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接此申请后发现事有蹊跷,于是将此请示又申请到了四川省商务厅(即2005年6月28日《成外经贸资【2005】86号》)。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而导致举报人徐氏食品总厂公司在“希望食品公司”20%股权非法变更到了“新津希望饲料厂”的名下。关键是“新津希望饲料厂”不是该合资公司的股东,他没有承继任何公司股权的合法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然而在没有信函通知书、没有全体股东会决议及全体股东的签字和委托、没有原登记机关同意“希望有限公司”的注销批文及同意举报人公司退股的批文,在举报人不知晓的情况下,新津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周磊收受希望饲料厂贿赂,官商勾结,非法将“成都新津徐氏食品总厂”持有“希望食品公司”20%的股权作出了变更批文(即“同意成都希望食品有限公司投资者股权变更的58号批复及成都市政府的0001号批文修正为0048号”)。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和理由:
    1、举报人“成都新津徐氏食品总厂”与“希望有限公司”、“香港浩丰贸易有限公司”于1993年8月6日共同签定合同成立“成都希望食品有限公司”,三方合作共同经营到《58号》批准文书前(即2005年8月6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试问:一个犯了法的法人,在逃期期间,国家是否会不予追究或者对其免罪呢?由上看出实际上周磊是完全知法、懂法的国家办事人员,然而他却置法律而不顾,欺上瞒下,处处徇私枉法,这种行为是国法难容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简述:周磊——原在新津县人民法院就职,然后调到新津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举报人股权作出《58号》非法变更批准后就提升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副院长,以便于举报人在依法讨回股权的诉讼时,他好活动上下关系,操纵该案的审判,从而导致举报人对该案提请的所有诉讼都被非法驳回,或者是判定举报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已过时效,给与驳回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和理由如下:
——在我不知晓的情况下,成都希望食品公司董事长“刘永好及妻子李巍”和新津希望饲料厂法人代表“陈育新”操纵政府官员,官商勾结,违法侵吞举报人财产!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判决了也不复印给我。我复印用于维权使用,多次反映到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商务局至今未回复。徐氏食品厂的信访材料流水号:2016072802535现已将材料转到省纪委处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6-9-20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里快速回复#申请新津县商务局信息公开,难上青天。徐长久是徐氏食品公司法人,经过法院判决复印和变更我徐氏食品总厂的批文,58号批文依据的谁申请的全部材料要求复印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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