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全民关注,讨论。
小区业委员成员共七人。前期物管做得好好的,他们突然要换掉。(前期物业贴出退款公告业主们才知道的。)业委会内部发生矛盾,四人辞职,公告,上报备案。仅剩三人。离年底只有十二天,业主要求重组业委会。谁知新年第一天新物管进驻小区了。知情业主向村,镇,县政府,县房管局,公安局等反应情况。知晓的业主越来越多,大家觉得权益受到侵犯,拒交物业费的人越来越多。最多达500多户(小区共898户)。请问大家,国务院发布的《物权法》,住建部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的权益怎么保障,谁来保障?三人就代表全小区的业主了,这样的合同都能约束全体业主具有法律效律的话,就该请人大代表提议:任何人只要掌握业主大会公章就能在不开业主大会,业主不需要知晓的情况下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签订物管合同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请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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