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民营企业求助信
尊敬的省人民检察院领导:您好! 我们数次向法院系统申请诉讼,没有得到满意答复,请领导为我们当家作主。百忙之中来信打扰,实属无奈。 申请人成都岛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域名、商标、企业纠纷,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3823号、3824号、3825号三个民事判决,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知民终303号、304号、305号三个民事判决。 案由如下: 一、三个案件构成重复诉讼,违反民事诉讼原则,应发回重审 二、申请人未实施被控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与法律实用均有误 (一)一、二审法院仅依据申请人网页、微信公众号所显示内容认定申请人实施了侵犯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错误 首先,申请人并未将“岛津”字样使用在任何被申请人主张的注册商标权利基础核定商品上。 其次,一、二审法院仅依据刊头、标签、微信公众号名以及商品、企业等的注释、介绍或宣传语即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与《商标法》规定相悖。 综上,申请人并未实施侵权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二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有误,应予以纠正。 (二)申请人自己名下有多个有效“岛津”字样的注册商标,其未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一、二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错误,法院应予以纠正 三、被申请人主张的权利基础,即第3399674号注册商标未真实的使用,不会产生在市场混淆的结果,申请人亦不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被申请人主张的其因“岛津”字号所享有权益缺乏事实基础,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错误,应予以纠正 五、申请人基于自己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商标、域名的使用行为不具有任何可苛责性,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错误,应予以纠正 六、一、二审判赔额缺乏事实依据,金额畸重 首先,按照本案的判决思路,在本案中申请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从上文引用的一审判决内容可知,本案的判赔额是法院在缺乏事实依据的背景下考虑其他案件认定情况而得出的结果,酌定出的一个数额。 申请人是一家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违规违法的民营企业,自2017年左右即暂停从事农业类相关业务至今仍未恢复这一事实,而反观被申请人是一家在中国年年有违法,特别是被申请人在中国的“商业贿赂”、“提供虚假资料中标”等行为更应该严历打击(成都市财政局2022年第一张罚单),因此法院应该对判决予以纠正。 求助人: 成都岛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电话:028-85540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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