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平头老百姓,我想问下纪委如果法院法官,徇私舞弊,应该何处理。在原告有欺诈事实证据证明的情况下,
作为卖售人,把自己的货物交付给谁都不能证实,在法定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作为原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运用高度盖然支持原告是不是有违司法公正?这只是其一!
其二票据是原告单方面制作,而且是自相矛盾,谁见过今天制作,明天供货,而且还是要据实结算才能完成。因为判决书中:(供的是菜和肉时节性强,不同日期不同的价格,那在不知道数量,价格的情况下制作的错误票据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了)而且法院也知道事实不清情况下下的判决。电话录音为证。就欺负我是个外地人,这算不算徇私舞弊,故意偏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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