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款规定,禁止占用道路、桥、人行天桥、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是岳池县行政执法局至今没有任何动作,楼下已经变成了满地油污的“市场”既然可以这样的话,明天我们都去楼下经营吧,把这里彻底变成不适合人类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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