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阳二娃网友:
你好!
大兴回族乡人民政府非常重视你询问共裕村社会大堰塘承包一事。经相关领导到共裕村通过翻阅合同、与村民交谈等形式调查核实,其真实情况是这样的:2006年12月26日之前承包人是共裕村6社社员刘明。因刘明无力经营,2005年8月,共裕村6社经社员代表会议决定,同意将其承包给胥勇,承包期限为8年(2006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承包期间胥勇因故又将转包给了本队社员李正广。胥勇当年把承包费1000元支付给了6社社长刘福勋,刘富勋将受到的承包费用于了这几年维修社会大堰塘至寨子山的道路。
再次感谢网民朋友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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