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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架桥屋基下沉惹纠纷 调解一波三折终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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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5 11:49 | |阅读模式
宜宾市高县复兴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镇群乐村架设公路桥,在拆迁周围房屋时发生意外,倒塌的墙体将附近张某的房屋底层(该房屋共四层,建筑面积约250㎡)打坏,造成底层临近公路墙体从中间横向断裂(裂缝长约6米,宽约0.01米)及临近桥墩墙体从中间横向断裂(裂缝长约6米,宽约0.01米)。同时,因该房屋靠近新建桥梁,桥梁自身重量导致该房屋临桥墩方向基础下沉,二、三楼墙体与预制板之间出现裂缝,发生纠纷后张某多次找到房地产开发商要求赔偿,因双方分歧太大一直未达成共识。张某某无奈多次跑到桥梁施工现场进行阻工,并向地方政府反映情况,要求解决。
  获悉情况后,复兴司法所立即协同镇综治办、城管办介入此纠纷,刚一介入张某某情绪波动很大,对调解人员表示出明显的敌对情绪,并且态度非常坚决地提出,房产公司要么将自己的房子买下来,要么就将房子全部拆了重新修建。但是,房地产开发商只同意将张某的房屋进行加固,并对其损失进行相应补偿。双方分歧太大,调解陷入僵局。
  眼看要无功而返,复兴司法所立即决定将双方当事人分开调解,减少敌对情绪,缓解双方矛盾。复兴司法所首先对张某某做思想工作,表明自己调解纠纷是不会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的,也不会偏袒任何一方,目的是希望解决纠纷,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同时向张某某分析,要求开发商把房子买下来或是拆了重新修建的可能性,张某某自己也觉得之前提出的两个方案不太现实,表示同意开发商对房屋加固后继续使用,但是必须赔偿自己100000元元以上的损失,低于这个价格就不用再协商了。另一边,工作人员将张某某的要求告知房地产开发商后,房地产开发商当场表示愿意接受此方案,在无偿对房屋加固保证正常使用后,赔偿张某某110000元现金。
  为尽快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司法所当即起草调解协议,当协议刚拟定好,张某某便反悔了,说天太晚了,要把协议拿回家去和家人仔细商量过后再签。第二天,张某某再次来到司法所,要求对调解协议进行修改,提出日后桥梁共振的问题,要求开发商为其房屋安装隔音材料,同时补偿自己因这起纠纷产生的误工费、车旅费和房屋闲置费用,并要求开发商保证五十年之后自己的房屋不会损坏,自己的子嗣还能继续有房屋居住。对于张某某的一系列要求,司法所并不急于通知房地产开发商,而是对张某某进行说服劝导,分析这些要求的合理性和可能性,但张某根本听不进去,一味坚持自己的要求,调解再次陷入僵局。之后张某某又多次跑到施工现场去阻工,考虑到张某某的安全以及桥梁修建进度等问题,司法所再次到张某某家里对其进行劝导,寻求合理解决方案,最后张某某在司法所各种要求详细分析完毕后同意再次调解。
  10月24日双方当事人再次来到复兴司法所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房地产开发商全额出资将张某某受损的房屋进行维修和加固,并一次性补偿张某某112500元。
  通过回访获悉,10月25日,房地产开发商已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张某某赔偿款,现正对受损房屋进行加固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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