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内容如下: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你好! 经过上次对永盛南街10号的“楠丽湾”小区存在违章小餐厅的举报后,小区环境已改变很大,首先感谢各单位及部门的辛苦工作。 近期位于永盛南街10号的“楠丽湾小区”再次出现违法事件。这次违法的是小区物业公司。具体事件如下: *事件一 从2008年初,各业主在办理物业问题时,从表面来看,过去两年的物业人员(包括办公室职员、水电工、出纳、保安)都正常工作,但是所有的人员自称现在已经换物业公司了,现在在小区负责的物业公司已更换了新公司。(目前小区业主都不知道现任物业公司的名称是什么) 新物业公司进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行为如此的悄悄然,已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 *事件二 在进行交纳物业服务费时,物业公司要求按1.2元/平方的标准收取(原《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签定服务费用标准为0.8元/平方)。当业主以原合同中的费用标准时,物业人员以“换新物业公司了”为由强行涨价收取物业服务费。(小区由于无人组织,无相关部门的引导,从而入住两年多来一直无业主委员会) 此物业公司在进入小区时就已经是非法行为,自称“换新物业公司了”为由强行涨价收取物业服务费更是无法可依。同时也违反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第六条第一点(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在当地规定的指导标准范围内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及《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事件三 “楠丽湾”业主在08年初开始以来在物管部交纳水、电费时,招到物业公司的拒收,理由是物业未交物业服务费,物业有权拒绝“代交”水、电费。与此同时,物业公司以未交水、电费为由对业主的用电线路进行破坏,造成业主居家遭受断电。 物业公司的此种行为严重的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可以判断业主在物业公司交纳水、电费,物业公司并不是在帮业主“代交”,而是物业公司帮水、电单位进行“代收”,所以物业公司在此事件上并不是为业主服务,而是为水、电单位的服务。 同时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专业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代收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可以判断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进行断电行为,就算有断电行业,也应该是电力相关部门。物业公司的断电行为已经形成了轻度破坏电力设施设备的行为。 根据以上楠丽湾小区众多不规范及违法事件中最严重的三个,小区内的业主都希望人民政府的帮助: 1.由于此小区存在的问题众多,并且三个事件环环相扣,事件牵设的相关主管部门也众多(包括:房管局、物价局、电力部门、公安部门),所以希望武侯区政府能够对“楠丽湾小区”进行多部门联合执法; 2.查处及调解物业公司违法进场,及违规收取“物业服务费”事件; 3.望能针对物业公司拒收水电费事件能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4.至函警告物业公司破坏电力设备的违法行业及对业主的侵权行为。
非常感谢武侯区人民政府,感谢你们对小区业主权益的保护,对社会安定团结的贡献,及共建调谐社会。 小区众业主 ================================================ 目前武侯区政府理进程(截止2008年4月6日): 信件《关于永盛南街10号名人风景小区(别名:楠丽湾)的众多问题举报》处理情况 | 2008-4-2 9:01:45 | (武侯区信访和群众工作局)武侯区信访和群众工作局 | 提交 | 请区房管局、物价局、红牌楼街道办事处及时调查处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回复信访人。 | 2008-4-2 9:18:13 | (红牌楼街道办事处)红牌楼街道办事处 | 签收 | 此信件已被红牌楼街道办事处于2008-4-2 9:18:13签收 | 2008-4-2 9:36:48 | (区房管局)区房管局 | 签收 | 此信件已被区房管局于2008-4-2 9:36:48签收 | 2008-4-2 10:12:16 | (区物价局)区物价局 | 签收 | 此信件已被区物价局于2008-4-2 10:12:16签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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