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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巴山教育人

[群众呼声] 巴中教师维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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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8 16:39
给老师的待遇否,与地方经济状况没关系,完全取决于官员的理念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8 16:40
实在不解决就到成都去说

发表于 2016-12-28 16: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换个学校,私立学校,或者进企业,,去挣一月几万块钱的那种。从你的发帖来看,觉得当老师,给你那么点工资,太委屈你了

发表于 2016-12-28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个大神罩我 发表于 2016-12-28 16:26
待遇这么低,这么大怨恨,还不辞职,真够无耻的。

你娃唯恐天下不乱,可惜,让你失望了,老师们不会让你如愿,只会依法诉求给自己的上级和政府决策部门。

发表于 2016-12-28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其念经、喝茶、打牌、看报纸,一月下乡去扶贫,回单位报销在规定天数内100元到手!

发表于 2016-12-28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6-12-28 16:08
1:你们可以集会游行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2:为什么北京上海的平均工资都过万了而巴中的平均工资才几千块 ...

请问,你知道转职的间歇期是多长时间吗??你的妻儿老小都在这里,需要照顾,你能离开去闯荡天涯吗??如果条件允许,我不会去重新进行选择吗??你脑壳是不是出问题了

发表于 2016-12-28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个大神罩我 发表于 2016-12-28 16:26
待遇这么低,这么大怨恨,还不辞职,真够无耻的。

能冒昧的问一下你的职业吗

发表于 2016-12-28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bzlyang 发表于 2016-12-28 17:28
能冒昧的问一下你的职业吗

你知道“无耻”的含义吗??如果这就叫无耻,这个社会还有几个是有脸面的???你应该祈祷你世代子孙都不会因为自身权益而抱怨的一天

发表于 2016-12-28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无语

发表于 2016-12-28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柴门闻犬吠,风雪夜 归人。
年轻教师们,努力复习,考公务员吧!不过等你们进入那个队伍,面对老师们诉求时,希望能心存一丝善念和怜悯,还有良知!
老家伙们,善待自己,学习一下养生吧

发表于 2016-12-28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地方政策不能违反国家法律。

发表于 2016-12-28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地方政策不能违反国家法律。

发表于 2016-12-28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地方政策不能违反国家法律。
发表于 2016-12-28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乱套了!还是我们打工仔h好!

发表于 2016-12-28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给老师的待遇否,与地方经济状况没关系,完全取决于官员的理念

发表于 2016-12-28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给老师的待遇否,与地方经济状况没关系,完全取决于官员的理念。要把蛋糕分好。

发表于 2016-12-28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地方政策不能违反国家法律。
给老师的待遇否,与地方经济状况没关系,完全取决于官员的理念,要把蛋糕分好,看看四川省其它市州咋做的吧!!!

发表于 2016-12-28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6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41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

发表于 2016-12-28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是《公务员法》还是《教师法》及其相关法规政策,在两者工资问题上既做了刚性的约束也留有柔性的余地。
公务员方面,“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度,即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组成了基本工资,外加奖金(仅有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补贴即所谓的阳光工资),这四项(职务+级别+奖金+津补贴)的构成框架是刚性的,且前三项都做了刚性的量化规定,不可突破,突破了就违法;留下的柔性余地就是考虑到全国的地区差异,主要体现在津贴补贴的地区差异上。2006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三)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1.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适当时候出台”。但由于中国的地区差异实在太大,本应适时出台的全国统一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吵到现在也出不了台。而这恰恰是留给地方政府在法律框架内可以回旋的空间。由此可见,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财政水平等来增加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只有在“津贴补贴”一项内“地区附加津贴”上做文章,其他三项是不能动也动不了的,动了就违法,但实际上“地区附加津贴”因无国家相关法规,可以说为各地留足了增资的空间。教师工资可以在“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两项里进行增资的操作,只要真正落实了《教师法》的“不低于”原则,是不会导致两类公职人员的工资差距和对立冲突的。但要是从政府决策层面集体“假公济私”,弄权玩法,人为拉大两类公职人员的工资差距,既为国法不容,也不能为常理、人情所容,是掩盖不住、也长久不了的!怨气积蓄的终极结果必然导致群体性社会事件及至社会动荡,最终是要有人来承担罪责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28 19:05
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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