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群众呼声] [市民呼声的回音]广安市建设局关于《广安买房记》的回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3-22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国家《信访条例》在广安不起法律效力吗?

尊敬的广安市人民政府领导:

本人根据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答复函的要求于20081219日通过邮政特快把“杨山城向广安市人民政府的信访复查请求”邮寄到广安市人民政府。据广安区群众和信访工作局的工作人员对我说,候市长已做出批示,但我至今不知道批示内容,至今相关部门也没有依法解决问题。在超出国家《信访条例》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规定的期限,我向广安市长信箱发邮件、向广安市长热线12345如实反映,至今没有得到广安市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敬请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转给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根据事实给信访人书面答复。谢谢!

杨山城向广安市人民政府的信访复查请求

尊敬的广安市人民政府领导:

第一、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答复函存在对信访人的请求视而不见,对反映的问题没有实事求是的解决。其理由是:1)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答复函没有答复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开写的证明存在虚假内容;没有答复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存在失职渎职和违反《信访条例》。(2陈国荣开写的证明写的是“药品经营”,而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答复函变成了“医疗经营”,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答复函违反了《国家信访条例》“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 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信访和群众办公室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信访和群众办公室不能代表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信访和群众办公室的答复不是《国家信访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答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责令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改正曾经歪曲理解《国家信访条例》的答复函,责令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人的信访事项。

第三,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向信访人公开《广安市、区和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关于规范居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内容和居民委员会的职责的内容。若没有,请求广安市、区和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依法制定关于规范居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

第四,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存在失职渎职和违反《信访条例》,并依法追究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的责任。因为我于2008617日以书面的形式向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信访,反映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违背事实超越职权开写虚假证明和违法在开写的虚假证明上盖“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并请求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督促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撤销此证明。由于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不在办公室上班,我只好把信访材料递给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办公室的宁主任。200871日,我到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找到办公室的宁主任,他说此事不属于他们管辖,可以口头答复,在我对他宣读了国家的《信访条例》后,他极不情愿地在我的信访材料上写了“杨山城一照两处经营,受到工商、税务部门的处罚,如不服应到上级主管部门信访。”宁主任是在写黑材料,他有什么资格和权利写“杨山城一照两处经营,受到国税的处罚”?宁主任写虚假材料该承担什么责任?在广安区的领导督促下,2008715日,我收到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信访办的书面受理通知。2008109日,收到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信访办的答复,根本不是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的答复,并且超过了《信访条例》规定的法定期限,也没有说明原因,严重违反了行政效能建设的相关规定。敬请严肃查处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在对待信访事项的失职渎职行为,不按信访程序愚弄信访人的行为!

第五,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确认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开写证明并盖“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是超越职权行为,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对此没有做出答复。2008613日,我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印案卷材料时,发现有一张盖有“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证明,证明时间为200614(详见复印件)。于是,我走访了200614时任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刘玉同志,她说:“我没有开过此证明,也没有为此证明盖章。”然后,我走访了200614日时任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同志,她说:“我开过此证明,是我的笔迹,我拒绝撤销和纠正此证明,我是个老太婆,你去告我就是。”杨山城不是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陈国荣没有职权盖“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为已经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属滥用权利。陈国荣开写证明只能签陈国荣的姓名,不能盖“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

第六,请求确认广安市人民政府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开写的证明存在虚假内容。杨山城于2002128日至20053月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3号门市(农资宾馆一楼3号门市)开诊所、经营药品。2005417日迁至广安区建设路14号经营药品。经杨顺华和李廷跃证明(详见复印件),2005418日至200512月,杨顺华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3号门市(农资宾馆一楼3号门市)经营药品。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在根本不知道事实和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在广安区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要求下,在杨山城不是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的事实下,擅自出具虚假证明,不签陈国荣的姓名。

第七,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确认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存在滥用“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应由时任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刘玉保管使用,怎能由时任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随便使用。

第八,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督促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撤销此证明。其理由是:(1)陈国荣开写证明只能签陈国荣的姓名,不能盖“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2)杨山城不是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为已经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属滥用权利。(3)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开写的证明存在虚假内容。(4)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不能提供开写证明的证据,是受广安区工商局工作人员的指使而随便开写的。(5)时任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刘玉没有在此证明签字确认。

第九,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督促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撤销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信访办于2008109日给我的回复。其理由是:(1)该答复不是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的答复。(2)该答复没有回复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开写证明并盖“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是否超越职权。(3)在广安区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要求下,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陈国荣给工商开写证明,怎能引用工商的所谓证据证实陈国荣给工商开写证明的真实性。(4)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没有督促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万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撤销此证明。

在公众的质疑和坚持不懈地追寻“华南虎”真相的精神下,最近,中国政府还原了事实真相,处理了那些违法的官员。这说明在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日益发达的中国,网络已成为民意表达和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在中国政府越来越重视网络民意的形势下,这将推进中国各级政府官员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和民主进程。我坚信,中国的法律法规会还原我的事实真相,会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相信广安市人民政府能依法按照法律法规象你们在网上宣传的那种优良作风举行听证,并给我书面答复,依法向社会公示。谢谢!我的联系电话:2301120

信访人:杨山城

2008-12-18

发表于 2009-3-23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购房记

我是06年买的,二中对面的红都香榭.当时同样收了好几千水电费。由于还没入住,所以天燃气费用还没交。我准备今年装修入住,真希望到时不要再交天燃气费用。
发表于 2009-3-23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水电气费那是肯定不能交的,因为中央3令5声说这钱不能收了,你交了那你就是知法犯法,你如果交了就是在和不执行上级命令的政府或是部门协同犯罪

[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9-3-24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前几天到广安去问房子都还在收水电气入户费啊,8500元

发表于 2009-3-28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

发表于 2009-4-5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卵得登

发表于 2009-4-6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很实在

发表于 2009-4-6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习惯了就好

在广安生存,你必须得学会适应,广安有太多官场我们看不迟疑惯的事,但是我们必须得学会习惯,不然你根本就无法在广安这块土地上生存,不是有一句话这样说吗:能改变则改变不能改变就只能去适应.做人只能这样了.当然这只是对于广安来说是这样子,其他地方不一定是这样哦.
发表于 2009-4-14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巴中规建局原局长受贿被捕 已查明70余万
  昨日,记者从巴中市有关部门获悉,巴中市规划和建设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正处级)党绍权因涉嫌巨额受贿已被检察机关执行逮捕.

  据介绍,现年54岁的犯罪嫌疑人党绍权是四川通江县人。2000年8月至2007年7月任巴中市规划和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案发前任巴中市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主任,巴中市第二届人大代表。今年1月15日,巴中市纪委将其涉嫌受贿一案移交巴中市检察院办理,次日,巴中市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其立案侦查,同时报经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于1月18日对党绍权执行刑事拘留,1月23日对其执行逮捕。

  现已查明:2000年至2007年,犯罪嫌疑人党绍权在担任巴中市规则与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建筑开发商候某某、李某某、杨某等人贿赂共70余万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深挖侦查之中。

  (何建华特约记者苗志勇)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