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赤水镇党委、纪委和人民政府: 我是赤水镇石门村四社村民李广,性别、男,民族、汉,今年36岁。长期在外务工并经商多年,今年(2014年)四月份回到家乡,抱着改变家乡穷困落后的面貌的思想,进行上马岭街道和民居聚居点的投资和开发工作。可是村支书曾明通嘴上说是大力支持,实际是在卖弄权术、从中作梗,让我彻底了解了村支书曾明通的真实面目,为此我作为石门村的村民特向赤水镇党委、纪委和人民政府检举村支书曾明通以下几点罪状: 一、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曾明通在赤水镇石门村五社有原配老婆薛氏,且生育了三个子女,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曾明通长期与石门村四社的赵映飞长期同居,形成事实重婚,这违反了作为一个共产党员的党性原则,也违背了作为一个公民的社会道德价值观,在村里形成了极为不良的恶劣影响。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条例之规定:第二条、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第四十五条、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对重婚的,对设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该依法追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像村支书曾明通这样做表率可以吗? 二、作为石门村的村支书,曾明通玩弄权术,一心想从中牟取好处。例如:关于我(李广)和村民李怀琴因为我家田地边的一块小石板之争之事,就在挖机刚开始挖时,李怀琴的公公姜登成来阻挠,村支书曾明通还对姜登成说他家的林权证不能证明那块小石板是他家的,他家的林权证东界是至土不是至路,如果他不信可以回去看看,如果不是至路,这个小包包的林地都不是他家的,于是姜登成就回家去了。可是第二天上午,村支书曾明通却来明确告诉我(李广),说那块石板有争议,暂时不能挖;又说如今我把公路改变位置,按理应该事先通知他,如果不信他打一个电话到赤水河,叫我把公路恢复原样。我(李广)想把公路变宽变直,坡度变缓有何不好。如此出尔反尔,玩弄权术,究竟是何目的?还不是想借此机会从中牟取好处。 三、关于赤水镇石门村村民姜登洪与姜殿康家的田边地角的林地纠纷一事,前任村委(村支书孙克昌,村长曾帮科,村文书姜登会)的《关于赤水镇石门村四社姜登洪与姜殿康林权纠纷处理意见》是在对方当事人姜登洪不在场的情况下单方作出的,且此意见并未送达当事人姜登洪,在赤水镇石门村四社社长手中的《关于赤水镇石门村四社姜登洪与姜殿康林权纠纷处理意见》既没有中明确表述也没有说明有证据证明此林地是姜殿康家的,反而表述说由于姜殿康家的林权证上填写的地界不详,同时也不能直接证明是姜殿康一户人家所有。且《关于赤水镇石门村四社姜登洪与姜殿康林权纠纷处理意见》中已经明确表态姜殿康等三家的是林地且只有约三平方丈,东西两侧各有一条路通过。该处理意见也没有明确表明赤水镇石门村的村委已经把此林地处理给姜殿康家管理和使用。经过调查得知,姜殿康家的林权证上地址是非常详细的:地名:荒坡头,荒山:1.5亩,东:地边,南:下吉马路,西:其路直下,北:王树华界。由此可以看出《关于赤水镇石门村四社姜登洪与姜殿康林权纠纷处理意见》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石门村村委的处理意见明显不妥当,李怀琴以此处理意见为依据说明该“小包包”是她家所有根本没有法理依据。 综上所述,我(李广)在自家田地旁边开挖的一小块石板(不足两平方丈,且该小石板被李广家的田和土地C型包围着)根本不属于李怀琴家的,姜殿康的老父亲和李怀琴来无理阻挠完全没有理由。其实《关于赤水镇石门村四社姜登洪与姜殿康林权纠纷处理意见》论述的这块林地(即小包包)所在地地名实际叫“加担田”,这与姜定康家的林权证上的地名“荒坡头”完全不是同一个地方,而曾明通却不以事实为依据,也不根据《关于赤水镇石门村四社姜登洪与姜殿康林权纠纷处理意见》的具体表述来处理李广与李怀琴的相关纠纷,反而表态说:前官判后官断,一口咬定此小石板就是李怀琴家的,在李广坚持此小石板一定不是她家的情况下,曾明通却又说这小石板既不是李怀琴家的也不是李广家的,要么叫我(李广)把证据拿来,要么协商解决。但是《关于赤水镇石门村四社姜登洪与姜殿康林权纠纷处理意见》中已经明确表述了有争议的只是林地,并不包括此小石板。根据林权政策中已经明确规定:农村田边地角的零星竹木谁造谁有,不确权颁证;何况当初我们社里已经有口头约定:田地边无主的荒山或林地可以向外延伸一丈为己所有。由此我(李广)始终认为此小石板的权属是自己家的;首先李怀琴家的林权证上的地名是“荒坡头”而该小包包地名叫“加担田”,且李怀琴嫁给姜殿康才18年左右,而李广自己是石门村四社长大的人,如今已经36岁了,关于此小石板的权属早就知晓,事实相当明确。但是在李广、姜登洪和曾明通的多次谈话中,曾明通村支书不但不尽职调查取证,作出合理的判断,反而以明显存在瑕疵和问题的《关于赤水镇石门村四社姜登洪与姜殿康林权纠纷处理意见》为由,明确表示在没有推翻这个处理意见之前该小包包的林权权属是李怀琴家的,因此曾明通面对李广和李怀琴的争议中,他不但没有起到解决矛盾的作用,反而致使李广和李怀琴之间的矛盾扩大化;导致李怀琴总以为有曾明通帮忙,她可以由无理取闹。果然2014年6月20日那天李怀琴居然站到了我(李广)请的挖机上面,破口大骂开挖机的吴师傅,我(李广)在说服和劝阻无效后,因此就和李怀琴发生了摩擦。发生摩擦的原因是李怀琴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生产安全,如果发生事故谁来负责?当天早上8点左右李怀琴去过曾明通家,后来发生了此事实在让人怀疑。作为共产党员、赤水镇石门村的村支书应该实事求是的解决村民之间的矛盾,带领村民发家致富,事实是曾明通完全没有做到。回想2014年6月16日赤水镇农建中心送来的一份《通知》和第二天农建中心左德贵主任(住村干部却没有来过几次我们村)打来的电话的内容可见,曾明通和李怀琴相约去赤水河的目的就相当明显。其《通知》的内容是:“石门村李广:接你村群众反映,未经批复同意,擅自进行土地开挖。希你接到通知后,立刻停止生产,否则造成后果自行负责。、、、、、、、、、”。 赤水镇农建中心左德贵主任在没有实地考察搞清楚事件真相的情况下,也没有就我(李广)违背哪些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任何解释,如此随意下发一个通知就要我(李广)停工于法无据,于理不妥。事实的确是李怀琴没有理由和依据来争李广开挖的这块小石板,曾明通支持李怀琴说是要协商解决此事的行为本身就没有法理依据,如果此事发展到打官司,李怀琴想做原告的主体资格的理由都没有。石门村村支书你是什么意思? 我(李广)的理想是做带头人使上马岭成为一条街道和民居聚居点,曾明通明里暗里向我(李广)索贿,未果却向我(李广)施加压力;我(李广)始终坚持通过合法的手段来开发石门村上马岭,现在已经开始动工了,慢慢地将分段分期的来进行。不管是成功还是失败,在这样穷乡僻壤的小地方投资那是需要多大的勇气,如果让石门村村委去招商引资还不一定有商人愿意来投资。所以向我(李广)这样有理想的人更应该无条件的得到地方政府和地方人民的大力支持,否则那就是悲哀。但是支持不是口号,支持是要用实际行动来表示。 石门村村支书曾明通明明是有妇之夫,却长期与其他妇女非法同居,还美名其曰:合伙做生意;村民一有点事就不忘捞点好处,如此种种不法行为,我(李广)写了倡议书并已经张贴,倡议石门村的村民积极检举他的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据调查很多村民怕他报复敢怒不敢言);不然赤水镇石门村要谈什么发展那只是一句空话。“党员是什么,是人民的好公仆,是百姓的主心骨,是飘扬的旗,是挺立的树,是照亮别人燃烧自己的红蜡烛……”。党中央号召“立党为公、勤政为民”,像曾明通这样“当官不为民做主”的村官,还“不如回家卖红薯”。希望这份检举材料能够得到赤水镇党委、纪委和人民政府的重视,谢谢! 本检举信一式四份,赤水镇党委、纪委和人民政府各一份,李广保留一份做存根,这四份重叠错位处按有李广的手印。既然已经有人提供了曾明通的部分线索,就应该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这与上法庭打官司谁主张谁举证还是有差别的。 特此检举 检举人:李广(13777911403) 2014年6月28日、星期日 本检举材料何时寄出还未定论,但是事实客观存在且是李广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有人需要装载,请不要添油加醋混淆是非,否则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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