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川行终字第64号):责令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上诉人付粤宁的投诉立案并依法处理(见附件扫描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上“终审判决”证明了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杨殿兴,长期失职、渎职,在已经确定了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严重违法,“无相关资质,超诊疗范围导致患者死亡的事实”的情况下,从2011年1月至今,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里,以种种借口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对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的违法行为压案不查处,明目张胆的徇私舞弊,包庇袒护。
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泸医中医院在对举报人的父亲实施手术时没有取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属于违反了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1、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
2、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一)……(二)……(三)临床应用未经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四)……(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综上,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应依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泸医中医院处罚。
(二). 泸医中医院医生赵立志对举报人的父亲实施手术时不具备实施心脏起搏器手术的能力和资质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中明确规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师应具备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或者外科专业。
2.有3年以上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卫生部认定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经2名以上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医院提交的关于赵立志医生的资质证明,仅提交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师具备四项基本要求中的第1项和第4项证据,而未提交具备第2项和第3项要求的证据。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医院提交的第4项证据“专家推荐信”:一没有抬头名称,不知道推荐给什么单位?什么人?二没有推荐日期,不知道是什么时间获得的推荐信。三是推荐人的签字是打印上去的。四是盖的印章是某医院的部门印章,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第4项证据也属于无效证据。
综上:泸医中医院赵立志医生在对举报人的父亲实施心脏起搏器手术时(2010年9月 8 日)不具备实施心脏起搏器手术的能力和资质,属于擅自实施心脏起搏器手术的违法行为。
泸医中医院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杨殿兴,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里,长期不依法行政,始终不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依法对泸医中医院和医生赵立志实施正确的行政处罚,其中存在什么样的猫腻?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恳请四川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对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杨殿兴长期失职、渎职,败坏政府形象的行为进行查处,还我们老百姓一个公道。
举报人(成都市民) :付粤宁
电话:18602809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