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3109|评论: 22

[群众呼声] 业主:小区停车费是不用交的!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9-5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业主:小区停车费是不用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物业公司凭什么收停车费? 
    关于收取停车费,基本就是只有两种性质:一为土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
    A、土地使用费: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以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包括小区的道路位置都属于全体业主,作为物业公司,你不具有所有权,说白了,根本就不是你的东西,你凭什么收取使用费?
    B、保管费:保管费的2个原则,一是自愿、二是签署委托保管合同。请问物业,你凭什么强迫业务委托你保管。即使让你委托保管车辆,你要承担那些责任和业务,这个是需要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若车子在小区发生刮擦、划痕,你作为收费方,承担什么责任?提供哪些赔偿?
    二、物业公司收停车费的主体有合法性吗?
    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雇佣的小区服务单位,哪个部门或个人赋予你向不属于你的用地收取停车费?
    A、请出示对本小区由公安机关审批的“停车场许可证”;
    B、请出示你们的收费许可证:按照物业管理办法要求,你们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的许可和相关批文;
    C、本小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停车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请你们出示小区公共收益分配方案(需经全体业主同意)。
    三、利用小区内部公共用地规划停车位,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小区竣工交付使用社会评审报告及业主投票意见等手续。物业公司你能向业主出示国家有关部门对该小区车位的审批规划等手续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小区公用场所属所有业主的共有财产,并非物业公司所有,未经审批物业公司更无收取停车费的权利,强行收费属于违法行为!
    希望小区车主能够统一认识,抵制小区物业的违法收费!!!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4-9-5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顶上

发表于 2014-9-5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论事支持、、、顶上

发表于 2014-9-5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为这事犯愁呢,顶起。:victory:
发表于 2014-9-5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来城想收,紫苑枫丹白露已经在收
发表于 2014-9-5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应该收,要收的话必须签订委托保管协议

发表于 2014-9-5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顶起

发表于 2014-9-5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如果不收,也有没对的地方 比如乱停乱放,停在大路中间这种,你咋整。但要合理,别来不来天价,就对了

发表于 2014-9-5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顶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5 23:47
太对了阿,紫苑小区一个月60,车子停在停车位被高空抛物砸了,不想承担任何责任

发表于 2014-9-6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很对的,物业是没有权收取停车费的,只有看管费,停车地儿属所有业主所有,与物业半毛关系都没有,物业顶天只能收取看管费。

发表于 2014-9-7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抵制小区物业的违法收费!!

发表于 2014-9-7 12: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9-7 15:05
顶起

发表于 2014-9-7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没有车哦

发表于 2014-9-7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P:@:D:D:P:L

发表于 2014-9-7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抵制,顶起,在蓬安枫丹白露摩托车都收费了。简直是!!!!物管的职责是为业主服务,不是怎么想方设法套业主的钱。你几个大爷定了就定了哟。恐怕还是要问问广大业主的意见。何况1.2元每平米的物管费在蓬安来说已经很高了,也不见得服务档次高。

发表于 2014-9-7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大家联合起来,绝不纵容这种自立名目,乱收费的行为。

发表于 2014-9-8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4-9-8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