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简单合同纠纷,普通百姓都知对错,却被法院屡次枉法
我爱人于1977年在中小学任教师,1981年转正,1987年调四川省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继续任教师至今。1989年3月在该校评、聘为一级教师职务,2005年12月31日再次与该校和万源市人事局签订了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该校和该局却故意违反聘任(用)合同,把她已经领了十几年的教师工资偷偷改成管理人员工资,长期少付克扣其工资,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万源市人事局、万源市粮食局、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等单位居然伪造公文、篡改档案、串通捏造事实证据、编造国家工资政策,欺骗糊弄上级机关和领导,通过关系、权权、权钱交易等手段竭力掩盖事实真相,阻止问题解决,阻止法院立案。
我们以与被告(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第三人(万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为由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要诉讼请求为:判被告、第三人违反聘任(用)合同,未按合同给原告支付工资、克扣了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却被四川省万源市法院( 2011)万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书毫无理由枉法裁定“不予受理”,被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书故意添加借口裁定“维持”,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偷换概念强行裁定“驳回”。对争议的实体部分谁对谁错先暂且不说,这么简单的一个合同纠纷,法院起码应当立案、应当审理啊!却被三级法院枉法裁定不受理,连诉讼权利都被剥夺了,连讲理的地方都没有。法官明知被告违法,却一再玩弄文字游戏,帮忙添加借口,帮违法者开脱,用程序不公掩盖实体不公,执法变成了玩法、徇私枉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让我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又让我们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并告诉我们,他们(指达州市中级法院等)不敢再徇私舞弊、渎职枉法了,否则将被倒查追究枉法责任。2014年6月30日我们再次向达州市中级法院递交了申诉状;上个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颁布了,行政机关干涉司法已被严令禁止,明文规定对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机制,本案现状却还是令人费解,这么简单的合同案件,这么长的时间,至今没有申诉结果!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证据清单
1、1989年3月17日代丽华被聘为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聘任书;
2、2005年12月31日代丽华被聘为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聘用合同;
3、万源县劳动人事局核工资便条;万源县粮食局工资介绍信;
4、工资档案:1981年(教师)转正定级表;1981年调资升级表;1983年升级表;1985年工资改革审批表;1989年工资审批表;
5、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1988年11月工资发放表;
6、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
证据说明
1. 聘任书、聘用合同可证明:代丽华被聘为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小学一级教师职务。
2. 工资档案,工资便条、工资介绍信,聘任书,聘用合同可证明:代丽华自1977年在中小学任教师,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年调四川省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任教师至今。
3. 工资档案,工资便条、工资介绍信,1988年11月工资表(该校当时只有代丽华是正式教师,享受教令津贴5.00元)可证明:代丽华调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前、后都一直拿教师工资。
4. 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可证明:代丽华的教师工资被改成了管理人员工资,使她成了该校唯一拿管理人员工资的人(直到2008年底,代丽华一直是该校唯一合法有效聘用的正式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