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人:丁凯(巴城居民,下岗在家)
诉求事由:2000年5月我与巴中市东华建筑公司作为乙方,与巴州区原甘泉乡政府(现并入曾口镇)签订了修建政府办楼的合同,合同约定以办公楼底楼10个门市作抵押,作为乡政府给承包人的结算工程款。工程完工后按门市销售实际金额决算多退少补。工程2001年12月完工后,乡政府一直拖付工程款,2002年5月我们诉讼申请巴州区人民法院保全10个门市,2002年8月区法院将10个门市查封并于2002年12月作出支付判决。
虽有巴州区人民政府的查封令和判决书,但该乡原党委书记李浩明(现另任其他乡党委书记)、乡长杜小兵(现上调巴中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却视法律于不顾,先后撬门扭锁,强行将其查封的门市卖掉,并且不支付工程款。2003年5月巴州区法院在强制执行中认定李浩明、杜小兵等人强卖门市的行为视违法行为,并两次向巴州区委写报告,请求纠正处理,但区委都没有批复。我们也多次要求法院给个说法。法院说:“我们在区委的领导下工作,区委不作处理,我们有什么办法”!
为建该政府办公楼,是我用自己房子的产权作抵押,在平梁信用社贷款10万元(现本息约为17万元)。贷款早已超期,平梁信用社已申请巴州区法院查封了我的房子并要求强制执行。为了求得问题解决,历年来,我先后数十次的找过市、区领导和交上访信件,最终都批复到法院或曾口镇政府后就不了了之,一直到现在都没有任何结果。
现在曾口镇政府欠我的工程款每年按1.5%的比例支付给我,这点钱只够还银行每年十分之一左右的利息。为修建政府办公楼,我下岗后用房子产权作抵押贷款。原想挣钱养家户口,结果落得如此后果。我既无工作,又无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如果区法院对我进行强制执行,我将无居住之地。我哭诉无门,现已走投无路。这里我提一点请求,敬望您解决落实:
请求巴州区政府尽快付清所欠我工程款的本息约18万余元(用于我还清贷款解冻查封我的房子)。
以上所述有法院的档案为据,有我保存法院的依据及各级领导的批复为据。
致礼!
诉求人:丁凯
2009年2月21日 =================== 版主注:2009.3.14 收到巴中区人民政府对此问题的回函,内容如下: 关于丁凯所反映有关问题的调查回复
经调查,据 2006 年 3 月 3 日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04 )巴州区执字第 328 号证实巴州区曾口镇政府欠丁凯修建原甘泉乡政府办公楼的工程款及利息共计 189293.60 元。法院判决当年曾口镇政府支付丁凯工程款及利息 71000 元,并将其余款纳入化债资金。 2006 年 7 月 28 日 支付丁凯化债资金 2000 元, 2008 年支付丁凯化债资金 2000 元。至目前为止曾口镇政府共计支付丁凯工程款及利息 75000 元,尚欠丁凯工程款及利息 114293.60 元,其下欠工程款及利息已纳入今后政府化债资金内偿还丁凯工程款及利息。 二 00 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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