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关于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减轻农民负担、落实惠农强农政策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南部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南委办发【2008】16号)规定,防止在建设村级公益事业过程中加重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等行为,各地务必严格政策把关,加强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民主议事程序。一事一议建设项目和筹资筹劳具体数额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复审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和纳入财政奖补范围,并在“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上登记。 二、认真把握政策界限。各地必须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基本原则,切实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严格限制议事范围。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村内户外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禁止将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村通乡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村级公益性项目,以及举债兴办的村级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四、严格执行限额标准。从2013年起,我县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不超过40元。一事一议筹劳每个劳动力(男18-60岁,女18-55岁)每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需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折资工日数不得超过7个;每个标准工日工价不得超过30元。严禁以以资代劳名义向农民筹劳。凡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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