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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杂谈] 幼童取水口玩耍溺亡 法院:父母监护不力负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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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8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七岁多的阿震在从化流溪河灌溉工程一取水口阶梯上和小伙伴玩耍时,不小心滑入水中,不幸溺亡。阿震父母将灌溉工程管理处等单位告上法庭,认为管理方未安装防护栏和警示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灌渠管理单位却认为没有法律规定灌溉渠两侧必须装护栏,且警示牌已安装,尽到了安全管理责任。近日,从化法院判决认为孩子父母存在重大的监护过失行为,应对孩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管理方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110247元。

  父母:灌渠岸边存安全隐患

  2013年7月14日,七岁多的阿震在广东省从化市太平镇神岗村某出租屋附近玩耍,与一小伙伴沿着流溪灌溉工程左干渠流经神岗村上一队渠段的取水口阶梯走到水边,蹲在阶梯上抓虾,结果阿震不小心滑到河内被冲走,不幸溺水身亡。事后阿震父母将白云区流溪河灌溉工程管理处等单位告上法庭,认为其作为管理方,在流溪河灌渠岸边未安装防护栏,而且未设警示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管理单位承担50%的责任。

  管理单位:已尽责设置警示牌

  流溪河灌渠管理单位认为,流溪灌溉工程左干渠自1957年形成后一直存在,承担灌溉的作用,实行开放式管理,目前并无法律规定灌溉渠两岸必须加装护栏,且就原告所指认的落水地点是取水口,是用于日常取水及清理污泥的,不可能加装护栏,即使设置也会被村民拆除。流溪河灌溉工程管理处已经在原告所指认落水点的渠段设置了警示牌标志,已尽到安全管理责任,不应承担阿震溺水身亡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阿震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满8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原告作为阿震的监护人,理应履行监护职责,正确引导、教育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等合法权益,但两原告对阿震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存在重大的监护过失行为,对阿震的死亡应承担主要的民事法律责任。

  流溪灌溉工程左干渠是历史形成的渠道,主要提供和解决沿线农作物灌溉用水,被告流溪河灌溉工程管理处作为管理部门,应尽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事发渠段流经村庄,紧靠民居及村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比照非人流往来密集地段,管理者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大大提升。被告流溪河灌溉工程管理处对长达600米的渠段,仅在两头竖立警示牌,警示效果不足;且沿岸包括取水口均未设置防护栏或铁门等防护设施,管理上存在疏漏。该案中,阿震轻易到取水阶梯玩耍至下水溺亡,与被告流溪河灌溉工程管理处的管理疏漏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应承担次要的民事法律责任。

  法院综合上述因素,酌情认定流溪河灌溉工程管理处对阿震父母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共应赔偿1102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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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0 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要厚道——怎么说也得顶一下吧??

 楼主| 发表于 2015-3-20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父母丝毫不能放松对孩子的监护,一旦疏忽不堪设想。由于自己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把罪责归罪于别人是极不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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