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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两高出台司解明确利用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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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已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考虑到转发信息会造成多人浏览该转发信息的后果,经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本项对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与被转发次数,在数量标准上作了区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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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 16: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诽谤要查,不作为乱来更要查,没事谁乱诽谤,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3 17:29
哈哈,,,不学法只认为自己有钱就任性的东东们该付代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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