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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非“法制”,也非“以法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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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4-11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地说,狭义法治包括如下要素: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要适用于每一个人,不能把任何人置于法律之上;(2)法律必须透明,包括制定过程透明,制定之后必须公布,为大众所知晓;(3)法律条文必须清晰易懂;(4)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一般只能针对未来的情况;(5)法律在整体上必须统一,一国的各个法律之间不能存在冲突;(6)法律必须保持稳定,不能朝令夕改;(7)法律必须合理,不能施加不合理的义务;(8)法律必须得到执行;(9)法律上的纠纷最终必须有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来裁决。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4-11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1999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正式将“实行依法治国”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法治”在中国法律的主流话语体系中得到正式接受。这一转变的意义在于,如学者夏勇所指出的,“第一,从一般地要求‘加强法制’到要求告别人治;第二,把法治看作法制的一种品德,并且认识到这种品德不是所有的法制都具备的,也不是一朝一夕养成的。”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4-11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中国还在努力建设法治社会中,但在过去十几年来,法治理论话语的变化也算是一个不小的成就。而这种变化在某种程度上是颠覆性的,它重新定义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至少在理论上建立了这样的共识:法治社会政府的职能,是义务导向的,即政府必须依照法律的授权才能运用公权力,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就没有政府的权力;人民所拥有的,则是权利导向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和确认人民的权利的,只要法律不禁止,人民就有做或不做某事的自由,这就是所谓的“法无禁止即可为”。

发表于 2015-4-20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和法治就是不好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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