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 报
举报人: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曙光村十组农户(后附农户签名),代表:谢恩前、谢恩华、罗西金、罗西兵、杨小刚、谢天良,住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曙光村十组,联系电话:13458811682、18990985197。
被举报人:长宁县长宁镇政府,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举报人:长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举报人:罗泽明,住长宁县长宁镇曙光村10组,该村民组长。
案由:违法征地,贪污征地面积。
请求事项:
1、向被征地农民公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批文,以及用途;
2、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与生存问题;
3、追究223.94亩集体土地去向;
4、撤销“长公(治)行罚决字【2015】380号行政处罚决定、长公(治)行罚决字【2015】381号行政处罚决定”;
5、依法追究被举报人违法拘禁、殴打被征地农民、等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滥用职权侵犯农民基本生存权 集体权
举报人曙光村10组农民共有444.4亩土地,是基本农田保护区。被举报人以“国家建设为由”,于2014年滥用职权私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收集体土地220.46亩,用于城镇建设,实际就是商业开发。依照法律规定,凡涉及村民集体生存权利的问题都应该经村民集体讨论后由集体做出决定;
同年9月27日,村组长罗泽明召集村民领征地补偿款,村民才知自己的生存权利被人给代表了。村民多次向宜宾市政府、四川省政府、等部门反映,不但未得到解决,还分别于2014年12月9日、2015年5月7日各率领约500人的行政强制执行队伍,违法抓捕、殴打致伤前往阻拦的农民,用重型机械设备一举强行摧毁了举报人集体土地上的农作物、和附着物,并超出了征收220.46亩集体土地范围,被举报人至今未对举报人谢恩华、等人征地补偿安置;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既属集体所有,未经集体村民讨论,串通村民组长罗泽明不顾土地管理法与土地承包法强行规定,违背村民自治,擅自买卖土地,侵犯了农民的生存权、集体权。
二、贪污223.94亩集体土地
经被举报人“丈量登记,2014年9月11日所签订的《长宁县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协议书》”、等,其足以证明举报人共有集体土地面积444.4亩(有该协议书、等证据),被举报人在《长宁县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协议书》中,只约定征收举报人集体土地220.46亩,余下人均约1.2亩耕地(223.94亩)。目前,举报人的集体土地全部被被举报人推毁,余下的223.94亩集体土地到那里去了?
三、未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
举报人实际年产值:水田夏、秋季比如种水稻至少产1600斤/亩,价值3000元;冬、春季比如种油菜至少产400斤/亩,价值1000元,水田平均年产值至少为4000元/亩;旱地冬、春季比如种小麦至少产1200斤/亩,价值1800元,夏、秋季比如种红薯至少产2500斤/亩,价值1750元,旱地平均年产值至少3550元/亩;种蔬菜、等,经济作物的,每亩年产值万元以上,水田、旱地平均至少年产值不低于3775元/亩。所以,被举报人按照1450元/亩年产值支付征地补偿款,显然低得离谱;
举报人世世代代以务农维持生计,被举报人现以“长宁县国家建设征地”为由征地,迫使举报人脱离农业生产。举报人面对日新月异,高速发展的今天,没有文化、没有专业技能、没有经商头脑、没有城市生活经验,物价上涨,被举报人只按照1450元/亩年产值的22倍计算征地补偿款,根本就不能保持被征地农民举报人在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下降,过度到以非农业维持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举报人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应当按照年产值的最高30倍给予计算征地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之规定,举报人要求撤销被举报人2014年9月11日所签订的《长宁县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协议书》不当决定。
四、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违法
被举报人未与被征地农民举报人协商,拒不听取被征地农民举报人的意见,没保持被征地农民举报人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前提下,对被征地农民举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没有证据保全、记录、复核,没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没预先作出强制执行书面决定,不顾举报人反对与阻拦情况下,实施违法拘禁、殴打、殴打伤举报人后,就于2014年12月9日、2015年5月7日进行了违法行政强制执行,一举推毁了举报人的集体土地,给举报人造成了巨大损害;
被举报人征地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47条、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等法规,程序违法。
综上:被举报人征收举报人的集体土地违法,并贪污了举报人223.94亩集体土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9条、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397条、第399条、第410条……相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举报。
请求国家机构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顾及百姓的疾苦,及时解决为盼。
此致
举报人: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曙光村10组农户(后附农户签名)
2015年5月11日
长宁县曙光村10组举报违法征收220亩贪污约220亩集体土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