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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丽都个人合伙建房委员会办公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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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东方丽都项目合伙人:
东方丽都项目,是由发起人拟定《章程》,入伙人以承认《章程》所有条款,并签字确认为前提条件,自愿入伙实施的个人合伙建房项目,按照《章程》约定,合伙建房户理应遵重建房委员会作出的决策,履行合伙人入伙时承诺的有关义务。当然,建房委员会一直秉承并将继续秉承为广大合伙人服务,最大限度维护合伙人利益的原则,完成相关建设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有令您不甚满意的地方,请理解,因为实在难以让每一位合伙人都完全满意。
关于诺特集团公司延迟交房的问题,我们会在弄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督促尽快完成峻工验收。
关于财务收支问题,我们已多次在会上公布,可能您所在单位没及时传达到。我们还将在分房会上集中公布,并在峻工决算审计后全面公布,接受监督。如您有疑问。可向您所在的合伙集资单位或建房监督委员会提出,在确认合伙人身份的基础上,到建房办查询。
感谢你对合伙建房的关注、关心,如您有什么合理化的建议,请有序向所在合伙集资建房单位或建房委员会办公室、建房监督委员会反映。
             东方丽都个人合伙建房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  
QQ图片2015071511531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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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8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合伙的要商量着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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