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亭县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管理办法》
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盐亭县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管理办法》《盐亭县政府信息社会公示制度》《盐亭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
盐亭县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制化、科学化和民主化,发挥咨询专家辅政作用,规范咨询专家的选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盐亭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活动和县决策咨询机构专家成员的遴选聘用、工作方式、权利义务和管理服务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事项包括: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编制城镇发展、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等各类总体规划,确定或调整重要区域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治理等专项规划;
(三)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交通管理、城市建设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四)制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市政设施建设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
(八)县政府其他需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县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意见的县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咨询专家”)。
第五条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前,应当先交由县决策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章咨询论证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咨询论证的内容:
(一)重大决策的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决策的合法性研究;
(三)重大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四)重大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五)重大决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七条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咨询机构专家论证。由县决策咨询机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活动;
(二)临聘专家论证。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县决策咨询机构可以决定邀请机构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三)公开招标论证。根据需要,对特别重大的决策事项,面向国内外专家或中介咨询机构公开招标征集咨询论证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县决策咨询机构采取会议工作制和委托服务制。通过全体会、专项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和专题研究论证活动,或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开展咨询、研究和论证活动。
第九条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或县政府的要求提出咨询论证事项,提交县决策咨询机构;
(二)县决策咨询机构确立咨询论证组成人员,一般重大项目为5至7人,特别重大项目9至15人,并确定论证的程序和时间;
(三)由决策承办单位向咨询论证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四)决策承办单位会同县决策咨询机构办公室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开展咨询论证活动,听取咨询论证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由县决策咨询机构办公室整理汇总后,提交县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五)县政府决策吸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情况,由县决策咨询机构办公室向相关专家反馈。
第三章决策咨询机构和专家选聘
第十条县政府设立盐亭县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咨询委)。县咨询委为非常设组织机构,由县内领导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干部和在经济、科技、社会等方面有较高造诣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县咨询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20-30名,委员由相关专家组成,可随工作需要逐步增加。县咨询委可根据咨询事项类别和数量,按照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小组(或专门委员会)。
第十一条县咨询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负责县咨询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联系常务副县长的领导担任。
县咨询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咨询、评估、论证意见,县咨询委成员的遴选聘用、管理服务、联络协调和考核评价,管理咨询委工作经费,报酬的支付、差旅费的报销,咨询专家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等工作。
咨询专家报酬。全职咨询专家采用底薪制计酬,非全职咨询专家采用项目制计酬。薪酬标准和支付办法,参照国内惯例和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咨询专家遴选和聘用应当遵循开放、择优、适用、自愿和动态的原则,综合考虑选聘对象的学历、履历、特长,并考虑年龄结构、行业结构、所在地域等因素。
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热心社会事业、支持盐亭发展、自愿为我县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服务;在所从事的领域或行业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专业水平或管理水平;品行良好,忠于职守,公正诚信;具备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三条咨询专家实行聘用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后,县政府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继续聘用。因客观原因,任期届满未予换届的,其聘期延至换届时止。
第十四条咨询专家主要采取定向遴选方式进行,也可公开遴选。
定向遴选是向县政府重大决策所涵盖的主要领域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等发函邀请。
公开遴选是向社会公告遴选条件,由部门或单位推荐,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择优聘用。
第十五条县咨询委专家按下列程序遴选聘用:
(一)县咨询委提出拟聘专家建议名单,报县政府审定;
(二)县政府审定同意后,以县政府名义发函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征询意见;
(三)专家学者无异议的,县政府向其颁发聘书;
(四)需要公开遴选的,由县咨询委拟制公告以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向社会发布,由单位和个人推荐,县咨询委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颁发聘书。
第四章咨询专家的权利义务和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咨询专家享有以下权益:
(一)获得与咨询、评估、论证项目有关的信息;
(二)参加咨询、评估、论证项目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咨询、评估、论证项目有关活动予以必要的协助、支持;
(四)获得与所承担咨询、评估、论证项目的相应工作报酬。
第十七条咨询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认真、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论证;
(二)对所主张的咨询、评估观点和论证结论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获知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资料,按相关规定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县咨询委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咨询专家在聘用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二)忠于职守,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建议;
(四)认真、细致、高效完成承办的各项事务;
(五)与承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六)按时参加县咨询委安排的活动,不无故缺席;
(七)不得以咨询专家名义对外宣传,从事商业活动;
(八)未经许可不得以咨询专家名义披露、泄露政府信息;
(九)不得利用咨询专家的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十)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县政府办公室和咨询项目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为咨询专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咨询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聘用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咨询专家的,应当主动辞聘。咨询专家除集中时段遴选外,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遴选增补。
第二十一条咨询专家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予以解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刑罚、处分或剥夺执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荣誉称号、行政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不遵守保密规定,泄漏秘密信息和不应公开信息的;
(四)以咨询专家名义从事与履行咨询职责无关的商业活动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六)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七)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八)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九)从事其他损害政府合法权益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县咨询委办公室负责对咨询专家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以及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咨询专家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可向县咨询委办公室投诉、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咨询专家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二十四条咨询专家的报酬、差旅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盐亭县政府信息社会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参与政务管理和社会生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务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公示内容应与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相一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实事求是原则,依法应当公示的政务事项一律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公示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县政府组成部门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四)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财政预决算报告;
(六)政府采购情况;
(七)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八)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十)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涉及民生的重大价格调整;
(十二)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干部选任情况;
(十三)社会劳动就业、保障情况;
(十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公示的事项和其它需要公开公示的事项。
第四条公示的形式如下:
(一)通过政府工作通报、简报等形式公示;
(二)通过电视、广播、政府网站等形式公示;
(三)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便民手册等形式公示;
(四)其他公示形式。
第五条政府信息按规定期限公开,政务工作信息公示期限为该项工作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
第六条县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应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及时更改公示内容,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第七条县政府及其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县属媒体对涉及社会公示内容的应免费给予发布。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盐亭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做到依法、科学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听证(以下简称听证),是指县政府在作出社会管理行政决策并且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主动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该行政决策行为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听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四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
(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举行听证或县政府认为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
第五条听证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行政决策承办机关或提出行政决策草案的行政机关实施。
第六条听证举行前,县政府法制办会同行政决策承办机关或提出行政决策草案的行政机关搜集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制定具体的听证实施方案。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由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或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
听证设听证人1至3名,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派出或指定有关人员担任,负责听取意见、搜集信息;必要时可以对听证参加人询问并就听证事项进行说明、解释。
听证设听证秘书1至2名,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办理听证的准备工作和其他具体事项。
第八条县政府组织实施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30日前,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等向社会发布公告。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听证参加人以及旁听人员的人数、报名条件与报名方式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应当优先被确定为听证代表。
第十条听证代表名单公布后,应当在举行听证15日前向听证代表发出听证通知,听证通知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地点、内容和有关听证须知。
第十一条听证不能按期举行,确需变更的,听证实施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5日前公告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秘书查明听证人、听证代表是否到会;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人、听证代表,说明听证事项,宣布听证程序、会场纪律,告知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及听证须知;
(三)有关决策的起草部门按照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对听证事项作出说明;
(四)听证代表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各自的观点与理由;
(五)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听证代表围绕主要分歧点展开辩论;
(六)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三条召开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记录,听证记录包括听证笔录和听证代表递交的书面材料。听证秘书负责制作书面听证笔录,真实准确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和发言人签名并存档备查。听证代表递交的书面材料由听证秘书接收,并在笔录中载明。
第十四条听证结束后,听证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人对听证记录等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对听证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听证纪要,在此基础上形成有听证主持人签名的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代表发言的主要观点、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听证争论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分歧;
(五)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听证报告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听证代表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又多了几个圈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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