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韩志明,今年61岁,原是南充市高坪区粮油总公司面粉厂的专职驾驶员。在一起普通的车祸中,本是受害人的我,因为绵阳交警部门与省高级法院的法官勾结,插手这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官司,向基层法院施压不成,又直接动用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徇私枉法,颠倒黑白,致使我蒙冤受屈,下岗多年,历尽艰辛,我当年驾驶的一辆奥迪车和行驶证至今被绵阳交警侵吞。
在我提起的关于这起车祸的民事诉讼以后,2000年11月20日,南充中院驳回了当事人杨国华提出的再审申请,没有采信他提供的事故现场图纸等证据。2000年5月15日,我向绵阳中院提起针对绵阳交警对我的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因为绵阳交警吊销我的执照两年之久,我申请复议后省交警总队确认绵阳交警吊销有误,绵阳中院立案受理,并收取了我五千元的费用。绵阳交警见我动了真格,为了逃避责任,就找到了从绵阳中院调到四川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罗加茄又在法院内部上下活动,先后勾结了刑二庭法官尹红兵及副院长张建魁等人,就在当年由尹红兵给当时的南充中院分管民庭的副院长刘明打电话,干涉本案审判工作,见刘副院长没有理睬,罗加茹又给刘明写了一封长达四页的书信(附后),用挂号寄出,美其名曰伸张正义,公正判决,实际上是干扰司法。罗加茄本来与此案毫不相干,他是省高院的法官,而且是刑庭的,为什么这样热心过头地关心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一桩不对口的民事案件?而且,罗加茹在信中还对刘明说,他随信寄去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和鉴定书各一份,他是从哪里搞到这些东西的?常言说,无利不起早,罗加茹与绵阳交警究竟有着怎样见不得人的黑暗内幕,人在做,天在看,我们坚信最终真相会大白于天下的。
2000年6月8日,在罗加茄的操纵下,省高院对我们这桩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案进行立案再审,当时立案的理由是杨国华和刘武辉不服从二审判决,并提供了新的证据,即省公安厅鉴定书(机密文件)。但实际上,杨国华和刘武辉根本不知情,而且都服从南充中院的终审判决。奇怪的是,2000年10月24日,四川高院以杨国华、刘武辉不服从南充中院终审判决为由,下达了行监117号文件,通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暂缓审理我针对绵阳交警提起的行政侵权赔偿一案,案子还没有审理就定性说有问题,高院迫不及待地再审此案是在罗加茹操作下非法使用公权,其目的是帮助绵阳交警逃脱惩罚。我知道杨国华和刘武辉根本没有申诉,行监117号文件有鬼,2001年我一直向省人大和省长信箱投诉高院下达的行监117号文件不合法,省长批转省政法委调查处理,2003年8月28日,省政法委一位姓曾的女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我,他们通过调查核实,在档案里没有查到行监117号文件的原件,问我手头有没有这份文件,我说我有一份复印件,姓曾的工作人员让我用传真传给了她,她核实后电话告诉我,这份文件系空头文件。我问空头文件是怎么回事,她说空头文件就是没有存档的。我明白了,罗加茄等人心里有鬼,在下发行监117号文件后,又害怕承担伪造文件的罪责,所以不敢存档。我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姓曾的工作人员说政法委与法院是平级,他们管不了,说着便挂断了电话。
2001年6月18日,省人大信访办向四川高院下发了58号督办函,要求针对行监117号文件调查核实后进行相应处置,但高院至今没有回答和解释,这是明目张胆的违法和犯罪!到如今十多年过去了,省高院不但不对上窜下跳的卑鄙小人罗加茹作任何处理,而且还任命他担任刑一庭的庭长,得到了重任。这样心术不正的小人担任了如此要职,不知他整了多少人,办了多少冤假错案!
2002年4月3日,四川高院向我发送传票,通知4月29日在高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我向主审法官和审判长要求法院将对方当事人刘武辉和杨国华的申诉书副本送达与我,并且说,你们不把对方的申诉书副本给我,我怎么答辩?二人承认刘武辉和杨国华没有申诉,本案在程序上不合法,但依然继续开庭。这就严重违反了司法程序,既然对方当事人服从判决,没有申诉,何来的再审?既然程序上不合法,就应该立即中止审理。我强烈要求中止审理,但法院却根本不顾我的要求,继续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我方提出的事实与证据,把杨国华一方驳斥得哑口无言,明显败下阵来(另一方当事人刘武辉没有参加诉讼和庭审),但不可思议的是,四川高院在罗加茹的一手操纵下,又打起了邪恶的主意。一年过后的2003年7月23日,四川高院委托公安部对事故坐标图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他们故意隐瞒南充中院审理时委托南充市检察院鉴定的检材,而是掉包提供了一份由交警在事故后伪造的事故现场图纸,将我签名由本来的第二位变成了第一位。但公安部认为他们提供的检材有限,未予受理(据高院判决书上记载)。后来四川高院又用同样的检材,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暗中又做了手脚,通过在四川高院的一个工作人员,找到他在西政司法鉴定中心的老师王勇,暗箱操作,竟得出荒唐结论:事故草图上韩志明三字是我本人所写。这份由西政司法鉴定中心王勇等人炮制的鉴定报告,漏洞百出,把绵阳三台县竟误为南充三台县,把汽车89队误为98队,荒唐至极,工作马虎粗疏,结论也是完全错误的。我已把鉴定书上的特征对比表发在了网上,就是外行也一眼能看出,草图上的韩志明三字与我会计凭证上的签名,根本不是一人所写。在几个“叫兽”的操作下,四川高院拿到了他们想要的东西,就是草图上的签名是我本人所写。先前四川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在接受南充中院合议庭法官集体调查时,认为草图原件丢失,这份描绘图是凭想像绘制的(实际就是伪造)。伪造的图纸和照片本人均发在网上,网友们可以观察对比。
2002年4月,我向四川高院民庭法官、本案审判长宋建国索要申诉书副本,同时给了他五百元钱,他才把审结报告和杨国华的申诉书副本交给我复印(当时的五百元,至少能抵现在的五千元吧?)此事有我的代理律师在场。我拿到这些复印件后,又发现了天大的秘密,在审结报告上,法官竟栽赃污陷说我提供了新的证据,即三台县交警所作的现场勘验图是我本人签字承认的。这完全是莫须有的罪名。在审结报告上,还可以看到另外一个荒唐的结论,就是立案庭的法官们,有的说公安厅的鉴定文书是杨国华提供的,有的又说是公安厅提供的。而且罗加茄手头也有这份鉴定文书。更为荒唐的是,从副本上可以看出杨国华申诉的时间是2001年6月28日和8月3日,而高院立案调卷是2000年6月8日,为什么先立案一年多,然后才申诉呢?原来经过本人打听,是四川高院和绵阳交警为了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立案一年以后,唆使杨国华补充了申诉书。从审结报告还可以看出,另外一个当事人刘武辉服从南充中院判决,并没有申诉。而行监117号文件上,却说刘武辉申诉了,罗加茹给刘明的信中,也说刘武辉申诉了,从这里可以看出,行监117号文件是罗加茹为了达到替绵阳交警开脱侵权责任,不顾事实,肆意破坏司法程序而伪造的冒牌货。四川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是完全违反司法程序的,我们三方当事人根本没有申诉,法院为了帮助绵阳交警消灾,非法操办的一起官司。
既然四川高院在立案时,杨国华和刘武辉毫不知情,那么立案费是谁交的?收费单据在哪里?委托鉴定的费用又是谁出的?收费单据在哪里?广大网友不难看出,这件事自始至终有两双黑手在幕后操纵,那就是绵阳交警和罗加茹。
另外,高级法院下达判决书上认定的道条条文第七条,原文是借道通行,刘武辉进入左转弯后在弯道上强行超车,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有现场图纸和照片作证。杨国华系个体户有钱,持B照开19座以上的客车,伙同交警伪造事故现场照片,并作伪证,却没得到任何处理。(1998年5月28日在阆中法院一审本案时,我提出质疑现场图纸和现场照片有假,杨国华当庭说,所谓现场照片是在汽修厂照的,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作证)。我是右转弯后停住,刘武辉驾车车头迈过,其左后轮挂上我的车左前部位后逃离现场,有保险公司定损照片作证。但高院最终判决我负主要责任,刘武辉负次要责任,杨国华不负责任。这是多么黑暗的判决!省高院与杨国华做了一笔肮脏的交易,唆使他申诉,他们就判他不负责任。
综上所述,在这起民事诉讼中,省高院刑一庭法官罗加茹扮演了一个小丑的角色,上下勾结,一手操办,导演了这起冤假错案,侵吞了我单位的奥迪车和行驶证,给我本人造成了家庭悲剧,子女辍学,妻子不满闹离婚,本人下岗失业多年。但罪魁祸首罗加茹却逍遥法外多年,提拔重用,却得不到任何处理。
在党中央依法治国、拨乱反正的今天,我强烈要求四川高院严肃追究罗加茹及相关责任人的罪责,给蒙冤受屈多年的我和广大网友一个交代,不要再包庇这样的害群之马,以免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毕竟,时代不同了,不是周永康在四川当政的时代了。
我上面所说的完全属实 ,所有的证据图片均发在网上,如有失实之处,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反映人:韩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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