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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议事] 没想到中国也有“终身监禁”这个法律了!这是巨贪的噩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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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6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没想到中国也有“终身监禁”这个法律了!这是巨贪的噩梦啊!
但是问题又来了,量刑标准是什么?
这个真的非常具体,也不好把握。
但愿中国的法官们在量刑的时候,能够做到有法不依,执法必严,否则“终身监禁”就只是一句空话。
“巨贪”将把牢底坐穿?重特大贪污犯罪拟增设“终身监禁”
2015年08月26日08:10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聚焦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重特大贪污犯罪增设“终身监禁”

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新增上述规定。在惩处贪腐犯罪中引入终身监禁,在我国刑法修订史上尚属首次,受到各界广泛关注。

立法指向:减刑等人性化政策执行走样

此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已经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此过程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

多位专家指出,这一立法意见的指向,是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人性化政策,在违规操作中异化成一些人逍遥法外的通道,严重腐蚀司法公信力、破坏反腐败工作成效,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此类案例并不鲜见,例如: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经批准保外就医1年,此后连续7年续保;广西阳朔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却没有被送进监狱,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离监管;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宣判当日从法院直接回家保外就医。

中央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高墙之内的司法腐败进行制度性预防。同时,中央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一大批“狱外罪犯”被重新收监。

“要增加刑罚的力度,不能法院前门判了,后门就出来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表示,草案三审稿将司法漏洞封堵得更严实,法律的权威性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被判死缓的贪官可能要把牢底坐穿

“草案三审稿新增这一条款,意味着被判死缓的贪官很可能要把牢底坐穿。”阮齐林说。

一些法律专家表示,对于被判处死缓的贪腐官员来说,以前还能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按照草案三审稿的这一修改,被判处死缓后,有生之年就要在监狱度过,刑满释放的可能性不复存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等多位专家认为,总体而言,在保留死刑、限制死刑适用的背景下,草案的这一修改是针对贪官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进一步表明中央反腐败的坚定决心,释放出依法从严惩处腐败的清晰信号。

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高波说,贪官腐败成本更高、代价更大,从而倒逼一些人悬崖勒马、不敢再贪,对于预防和惩治腐败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也有一些专家认为,贪污受贿罪犯出狱后不具备再犯罪能力,目前主要是执行中存在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执行解决。

终身监禁是积极稳妥的选择

草案三审稿在惩处贪腐犯罪中引入终身监禁,在我国刑法修订史上尚属首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表示,如果草案表决通过,终身监禁将成为我国刑法中一种新的刑罚措施。

多位专家认为,在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下,参考世界各国的做法,终身监禁是尽量不折损法律威慑力的替代性措施。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就是最严厉的刑罚。按照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从依法本可判处死刑的巨贪开始尝试终身监禁,是积极而稳妥的选择。

我国刑法中首次减少死刑罪名始于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有的68个死刑罪名减至55个。据立法机关人士介绍,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就有过对终身监禁措施的建议和讨论。

阮齐林说:“未来我国长远的目标是减少、控制死刑,尤其是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拟增设终身监禁,将来可能对死刑立即执行会起到替代作用。”

不过,一些专家、司法工作者和有关部门也提出,对增设终身监禁刑罚或者规定实际执行上的终身监禁要慎重。终身监禁让罪犯看不到希望,有违教育改造的刑罚目的。可考虑借鉴其他国家规定,对于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经过严格评估也可以释放或予以特赦,为这部分人保留出路。(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 记者邹伟、罗沙、毛一竹、周立权、乌梦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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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26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刑法首次引入“终身监禁”,巨贪们未来可能将面临老死在监狱里的惩罚。

  8月24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今后有哪些巨贪会将牢底坐穿恐怕中纪委老王都不知道,但已经被判了死缓的像刘志军、谷俊山、张曙光这些巨贪,牢底坐穿能用在他们身上吗?




终身监禁为何从巨贪开始?

  参与立法工作的人士解释了刑法作出这种修改的意图,主要是为了解决有些贪污、受贿罪犯通过各种途径减刑、假释,服刑期过短的实际问题,要让他们“把牢底坐穿。”

  这里还有个没有解释的背景,就是这些年中国决策层对死刑认识的转变。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取消了13个罪名的死刑,改变了过去中国刑法在立法上对死刑做加法的作法,变为做减法。

  事实上,贪官这些年也极少适用死刑,只有极个别的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一些特别严重的贪官一般判决的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无期徒刑。

  贪腐犯罪保留死刑,但又基本不用,巨贪往往又拥有强大的能量,可以通过减刑、假释等方式减少服刑期。

  人民对此很不满意。

  终身监禁由此应运而出。




已判死缓巨贪怎么坐牢?

  问题来了,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实施时,对于那些已经判决死缓,但缓刑期还没结束的巨贪来说,他们是继续按照过去的死缓、无期、有期、减刑、假释的路子服刑呢?还是按照新规定把牢底坐穿?

  “根据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意味着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要根据在犯罪实施之前通过的法律为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界权威专家告诉新浪《新闻极客》,谷俊山和张曙光等已被判决的人都不适用终身监禁。

  该专家称,法律有犯罪预防的功能,必须事前制定,才能让公众知道什么样的行为不能去做。“不能以事后制定的法律来惩罚之前实施的行为,这样会侵犯一个人的行为自由。”所以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就不能适用于谷俊山等人。



踏在门槛上的巨贪都是谁?

  首先是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他无论是在地方铁路局还是铁道部任职时,25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帮人职务晋升、承揽工程等,先后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

  2013年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7月份,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从时间来看,刘志军已经过了两年的死刑缓刑期,应该已进入无期徒刑阶段。

  在刘志军被查之后,他的手下张曙光也被检方公诉涉嫌受贿,数额4755万元,看上去还是给自己的老领导留了些面子,没有超过刘志军的6460万。

  2014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张曙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说到贪腐,又怎能忘了近期落马的“军中第一贪”谷俊山呢。

  2015年8月10日,军事法院依法对解放军总后勤部原副部长谷俊山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谷俊山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剥夺中将军衔。

  公开消息没有披露谷俊山的涉案金额,不过据《凤凰周刊》报道,谷俊山涉案300多亿元,贪污受贿达6个多亿。

  这三个巨贪,都是法律实施前判决的,他们都不会把牢底坐穿,躲过了这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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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26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京报讯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全国人大称可防贪官服刑过短

这意味着,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员,虽然有可能“免死”、减为无期徒刑,但是经过法院的裁定后,或面临终身服刑,没有申请减刑、假释的机会。

为何增加上述条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称: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法律委员会经同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贪污受贿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强调,增加“重特大贪污犯罪不得减刑假释”规定,“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贪官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者人数不多

据新京报记者统计,改革开放后至十八大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官员并不多,只有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等少数人。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中移动原副总经理张春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总后勤部原副部长谷俊山等等,刑罚都是死缓。

对此,此前一些评论人士指出,判处死缓后,如果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落马高官仍有机会重见天日,死缓成为官员的“免死牌”。三审稿增加“终身监禁”规定,可有效避免这一问题。

解读1

为何未直接规定“终身监禁”?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为何没有直接制定“终身监禁”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接受新京报专访时表示,三审稿的规定相当于将重特大贪污犯罪判处死缓的罪犯,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死缓”,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可以减刑假释;另一类则是“特别死缓”,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不得减轻假释,终身监禁。“其性质跟暴力犯罪中的死缓限制减刑相同”。

现行刑法规定: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阮齐林解释说,之所以将重特大贪污犯罪区分为上述两类,并没有直接制定“终身监禁”条款,主要是因为贪污贿赂犯罪不属于最危险、最严重的暴力犯罪,不能跟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并列”,要求所有的重特大贪污犯罪判处死缓的罪犯一律“牢底坐穿”。

解读2

为何未覆盖到其他死刑罪名?

现行刑法除了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其他罪行的最高刑也可判处死刑。三审稿为何只对重特大贪污犯罪作出了“特别规定”,没有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其他罪行?

阮齐林解释说,死缓限制减刑实际上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过渡刑罚,是为不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设置的替代措施。我国刑事政策的长远目标是减少、控制死刑,重要目标就是减少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贪污贿赂犯罪作为非暴力犯罪的一种,将是实现减少、控制死刑这个目标的关键环节。

“公众对反腐的呼声高涨,十八大以来我国也一直推行高压反腐政策。在这样的反腐背景下,怎样在逐渐减少、控制死刑的前提下,最大力度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出台死缓限制减刑、假释这样的规定,就是一个实现控制死刑目标的途径”,阮齐林表示,三审稿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制定的限制减刑、假释规定,达成了一种平衡,“既能体现严打腐败的从严一面,又能达成控制死刑的目标”。

他表示,“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其他最高刑为死刑的罪行,之所以没有出台限制减刑、假释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从我国的刑事政策方面考虑,“刑罚的根本目的和根本目标都是教育、改造,如果对所有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名都作出限制减刑这样的规定,打击面过宽,一方面违反刑罚的目的,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另一方面也对监狱造成了很大负担”。

刑法修正案(九)三审稿其他变化

“毒驾”暂未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危险驾驶罪并未将“毒驾”纳入。6月二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有十余名委员建议“毒驾”入刑,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称,有的部门、专家提出,目前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有200余种,吸食、注射哪些毒品应该入刑,尚需研究;同时目前只能对几种常见毒品做到快速检测,还有一些执法环节的技术问题需要解决,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手段,提高可行性,以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强调,目前,对于“毒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因此,未将“毒驾”列入草案。

袭警行为从重处罚

依据现行刑法,袭警行为均按妨害公务罪论处,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审稿则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单列出来,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幼教“虐童”最高判三年

近年来各地陆续发生“虐童”事件,特别是个别幼儿园教师的“虐童”行为被曝光。为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增加了跟“虐童”有关的条款: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版采写/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


发表于 2015-8-26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但是好像意义不大,因为一些贪污几亿、乃至数十亿的罪犯都未被判到无期徒刑、死缓的刑罚,而是在有期徒刑内旋转,假如贪腐官员在精于算计一下,会规避这终身监禁这条款。

发表于 2015-8-28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

发表于 2015-8-28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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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29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手机网友00 发表于 2015-8-26 18:04
很好,但是好像意义不大,因为一些贪污几亿、乃至数十亿的罪犯都未被判到无期徒刑、死缓的刑罚,而是在有期 ...

嗯,意义不大,只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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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29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8-29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灰灰太狼1 发表于 2015-8-29 00:09
嗯,意义不大,只起到震慑作用。

最多只是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的贪腐基数令人世界罕见,最终能够入刑被适用终身监禁的将是寥寥无几的些许典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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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29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手机网友00 发表于 2015-8-29 08:09
最多只是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的贪腐基数令人世界罕见,最终能够入刑被适用终身监禁的将是寥寥无几的些许 ...

关键是定性,终身监禁的标准非常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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