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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江南污水处理厂招标项目有重大舞弊(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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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6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继续爆料:该项目在开标后,投标公司中的某一公司对开标结果强烈质疑,在投诉后,业主江南污水处理厂出具了同意重新审核该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公函(该文件同样由该厂保管),但在上级苍溪县水务局某领导的有效管理下被扣押,強腕!铁血!俗话说:官大一级压死人.....请看下文! 1.png 2.png 3.png 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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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27 00:37
妈呀!这么黑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27 00:56
楼主真不是一般人,几个部门的重要资料都能拿得出,再笨的人也明白天天在网上发贴、爆料还不是为一己私利,这也应污水处理厂当时的流传,水务局XX主管项目的副局长串通自己亲戚,在污水处理厂立项时为把项目拿下,设门槛,串通代理公司,哪知偷鸡不成反失一把米,项目通过国家正规招标他们没得逞,不然哪来这么多内部资料现在又仗着有关系来搅乱工程进展。听说江南污水处理厂是一个大公司在做,质量搞的好全苍溪人都知道。我们是普通老百姓,我们要的是工程质量,你们官商间利益分争这里面闹个球。路过勿拍。

 楼主| 发表于 2015-8-27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个人利益。。。。利益无处不在,按照规则公平竞争而取得的利益正大光明,而利用职权胆大妄为破坏规则取得的利益就必须严惩不怠!官官相护就曝料,被幕后的背后的种种全部拉出来晒,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还百姓一个事实,一个真相!!!

发表于 2015-8-27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过程的废标理由是评委根据招标文件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是不应该透露的。请问:楼主, 你是从何处得到你公司投标被废标的理由的?;P

 楼主| 发表于 2015-8-27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已答复你,这里不做赘述

发表于 2015-8-27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好久答复的?。注:我是局外人哈。只是好奇这个应该保密的资料是怎么流出来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27 13:14
正反两方唇枪舌战,期待更精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27 13:59
这个二锅头犀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27 14:02
楼主可能真是贼喊捉贼,真黑。

发表于 2015-8-27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想问一下,人们关心的是事实真相还是谁有门道?要这样。举报少林寺方丈的人怎么讲?打了女司机的视频怎么讲?那些大老虎落马的证据怎么讲?足以说明,提出证据来源的人关心的压根不是事实真相,其居心、其来处不问自明,我们老百姓也就对真相有些兴趣,最好的办法就是透明公开,管他消息来源是哪里,只要真相即可。
建议对来源更感兴趣的人别上网了,去看新闻联播足以,那地方都是正大光明,足以疗伤,要不然。。。考虑后路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27 20:15
纪委你们还坐视不管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27 21:59
不能乱说要考虑自身安全。

发表于 2015-8-27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喜欢喝酒的你喝多了吧

发表于 2015-8-28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11楼,(1)释正义举报少林方丈,人家也是正规途径进行举报,资料来源合法。现在国家宗教制度也允许和尚结婚生子,有什么关系呢,你没看见方丈大人,现在仍然在任吗?(2)你说你有门道,请问:你的门道是什么?你的门道就是采取非法手段获得材料,再去举报吗?(3)大家想想,楼主公司自己都在违法、违规了,那你取得的所谓材料,可信度有多高?(4)更何况,现在还不能证实你的材料是真实的、合法的,万一这个是你们自己杜撰,凭空捏造的,虚假的。咋个办?(5)好心告知你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最后证明你们属于此类,你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不知道,这个项目你们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是多少,按照规定1%-2%的话,可能在50万-100万吧。如果你们涉嫌违法、作假,主管部门是可以依法没收你们的投标保证金的!不要到时弄得“偷鸡不成,倒蚀把米 ”。那就悲哀了哦。(6)楼主,你能保证你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资料,内容或资格证书等材料没有半点弄虚作假的地方?告诉你,如果招标人认真起来,专门核查你的资料是否有弄虚作假的地方,不查到就没什么。如果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你们应该想清楚哈。掂量掂量,打铁还需镫镫硬!!
(7)个人感觉,楼主所在公司本身就在以违法、违规的手段获取所谓证据进行举报。这个事实昭然若揭,结论:楼主,贼喊捉贼!我做为一个局外人,简直看不下去了。


QQ截图20150828102559.png

发表于 2015-8-28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爱酒的,你的所有立论基础,在于证据伪造,非法获得,但你又如何确认文件是假的呢?文件又是非法获得呢?这好像需要纪委来给结论吧?坏了,你不会就是纪委吧?或者您是可以代表什么的人?总之,我们看热闹的老百姓只对真相和结果有兴趣,其他都是法律部门的事情,咱老百姓不敢说什么的,不过你这么专业的人士在还没有得到纪检部门结论或者公开调查结果之前,就已经假想举报人是非法的这种行为是不是有点心虚啊?很怕公开吗?很怕透明吗?很怕公平吗?很有想法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28 23:14
呵呵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29 09:16
苍蝇是咋死的!期待更精采。

发表于 2015-8-29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了这么多啊,到底怎么解决呢

发表于 2015-8-29 20: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严厉的查,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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