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合同有效却不予履行 《合同法》的尊严何在 近日小编接到有关群众反映,接到一份有关违约纠纷的判决书,让人错愕、费解。法院在判决中判定经公证的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协议就应当全面履约,在该协议没有被解除和撤销的情况下,判决中又做出了不予履行的认定,而已经履行的部分就算了,这一逻辑推理结果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事情源于2010年,四川峨边彝族自治县万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冷其电站开工,开工时,将原来规划为28米的水位提高到55米,装机容量也由1200千瓦提高到5000千瓦,更改后的方案其引水隧道将从上游万坪电站的前池和引水渠下方不足百米穿过。 冷其电站在施工前未通知万坪电站,万坪电站在冷其电站施工的过程中才发现冷其电站将在万坪电站前池不足百米的地方进行爆破施工,会给自身带来直接的安全威胁,遂以冷其电站违反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阻止其施工。 在地方有关部门多次斡旋下,万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万坪电站签订了《冷其电站隧道施工可能对万坪电站造成损失的赔偿协议》,并做了公证。 签订协议后,2011年万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依照协议对万坪电站的损失做出了赔偿。2012年6月18日,万坪电站的前池和渠道垮塌,无法运行,要求万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依协议进行赔偿,万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协议无效为由拒绝。 2014年3月万坪电站向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协议有效并要求万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按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同时峨边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反诉万坪电站,要求判定协议无效,并要求追回2011年支付的赔偿款。 法院经过了16个月的审理后,终于在2015年7月20日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在判决中判定万坪电力有限公司与万坪电站之间签订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但是又同时驳回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经过法院判定合法有效的协议却又不履行,这该将此协议致于何种境地,确实令人费解。 据了解,万坪电站对一审判决表示极大了愤慨,已就此案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此案的后续发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附判决和协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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