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年前,关于公车让座、路遇老人倒地扶不扶的问题,网上进行过大讨论,虽然没有结果,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用行动作出了回应。
当下,好些青年才俊安坐公车玩手机,对旁边无暇顾及;老人也不傻,晓得世事变迁,能站就站,若站不住,或遇有座位的同龄者相帮,吃” 自助餐” ,其余不敢奢望。
让不让座小事一桩,扶不扶更要紧,遗憾的是,网络内外,否定的多,几乎异口同声,告诫别去扶,令人震惊。
前几个月,某地有中年女子大街上摔倒扑地,无人相救,窒息而死。
八月三十日,在河南开封,因暴雨街面积水,深不盈尺,一老者骑电动车翻倒,挣扎不起,有人见状想去拉一把,在这生死关头,头脑中网络大智慧战胜了人间小怜悯,救助者顿悟,撒手后撤----几分钟过去,那位老人,在他熟悉的城市,在兔子们爱莫能助的围观之下,怀着哀怨与困惑,离开人世……
这并不像激流中救人,有危险,举手之劳而已,为什么有人欲施缓手,又踌躇不前呢?
网络意见纷纭,声音大的有这几种:
救人可能被讹,做好事成本高风险大;
鉴于彭宇案,说明不救助是明智之举;
责任应由讹人老太和乱判法官来负;
进而推导出,这位河南老人是讹人老太和昏庸法官害死的;
法制不健全,没有保护见义勇为和惩罚讹诈者的条款;
缺乏足够的监控设施,等等。
并再次得出结论:现在是老人变坏,坏人变老;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笔者认为,救助反而被讹,是事实,但不是碰瓷,属于个案。
我国人口特多,长期贫穷落后,反映到个别人事,什么怪象都有,它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
有发生就有存在,不可忽视。然而,它仅仅是个案,不具有普遍性,不是规律,任意夸大既非事实,也会伤及公义良知。
不久前,报道有杀父弑母的个案发生,若扯起封皮当告示,就此认定生男育女有风险,以后他或她就是收你老命的人,不如趁婴儿呱呱坠地,一律塞进尿桶了事,这样做还像正常的人吗?看样子病得不轻。
云南有肇事者伪装成救助者,直到开棺验尸才弄清真相,若以此个案作结,推定所有救助者都在装假,这是何等荒谬。
由此可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绝对化会使思维变形,走向偏激。
一颗老鼠屎打坏一锅汤,使人厌弃,难道我们就要把世上一切好汤都倒掉吗?
主张”要么全部,要么全不”的智者,把符合自己臆想的个案无限放大,到处宣传,却对另一些个案选择性失明,目的是什么,不好说。起码与其生存轨迹,思想境界相关,或者还夹杂着某种莫名焦虑,想得太多了。
语言行为有影响力,产生社会责任,不愿救助也就罢了,还把它说得振振有词,实在欠考虑。
人云亦云是国人的陋习,那个苦命老头,是不是被这种不尽人情,似是而非的舆论杀死的呢?不能说没关系。
不必讳言,在我国,由于折腾太多,人性的生存环境较差,冷漠大有人在,” 老太讹人” 只是借口,面对太多的各年龄段遇险实例[即便把老太除外],那些义愤填膺,坐而论道者通常不会出手。试想,一个连短途公交让座位都不肯的主儿,他能够去救人吗?请不要以人性的理由拒绝人性,掩盖自身的缺陷。
至于周宇案的情节,笔者不甚了解,无论如何,应该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若真是错案,法官须问责,诈骗应受惩罚,蒙冤者要平反,这是毫无疑义的。
但不宜借题发挥,得出反对救助的判断,这样做,也违背了救助者的初衷。
要为见义勇为者立法保护,将诬陷者---不管是老太还是小太---列入诈骗罪惩治。最近有些地方正在研讨制定法规,越是具体可操作,就越有利于重塑正气新风。
所谓” 老人变坏,坏人变老” , 是无知者无畏的惊人语,按照他的逻辑,即便其现在很”鲜肉” ,将来会入彀,这是酷爱恶语伤人者一贯的归宿。
所谓”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 与上句略同,不过更加蛮横武断。前述那位倒地老者,本可轻易获救,不幸用生命来验证了国情,实为可怜;左思右想,也寻不着逝者的可恨之处,那个” 必有” ,纯属扯淡,足见其貌似格言警句,说穿了,不过是一句无厘头嘴炮。
法律法规的根本作用在于维护良知,抑制恶念。长期以来,我们在思想文化宣传教育等方面与实践脱节,人性缺失,社会风气下行,国民素质降低,很是严峻。
横向看,欧洲涌动难民潮,造成的责任全在西方,首推美国。冲击之后,有少数几个国家开始接纳叙利亚等国的难民,这是理性之举。
德国在二战时曾经湎灭人性,罪孽深重,这次或有自我救赎的思考,伸出援手,是人性的回归。
相比之下,我们还在为扶不扶自己的父老乡亲迟疑,争吵,很有些悲哀。
幸好,中华民族倡导的美德尚在,我本善良,即便社会风气每况愈下,仍然有很多诚实正直的人在坚持,比如抗震救灾的志愿者,在烈火中永生的消防官兵……,这是民族的希望。
让我们用新的价值观来约束勉励,从上做起,从我做起,从严做起,为把伟大祖国建设成繁荣昌盛,高风亮节的文明社会,加倍努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