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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川法院“黑法官”何祥飞相关贴文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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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8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网友大家好!针对近期“天空很蓝1”网友发布的相关帖文,我院现统一回复如下:

案件经过:石保金、杨翔云与王开玲、王才元、王开明之间的股权纠纷系列案件,石保金、杨翔云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王开玲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石保金、杨翔云的请求经北川法院一审、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并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法驳回了石保金、杨翔云的诉讼请求。石保金、杨翔云又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起诉北川金翔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北川聚隆包装有限公司和第三人王开玲、王才元、王开明。该系列案件经北川法院审理后,依法确认石保金享有北川金翔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20%的股权份额,驳回了石保金、杨翔云对另两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案件正在上诉期内。

现发贴人称其系出资人,但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而是到法院拉横幅、网上发贴等方式,对北川法院和案件承办人进行抵毁,以期达到不合理的诉求。

党的十八大后,国家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任何公民都应依法办事。石保金、杨翔云与王开玲、王才元、王开明之间,以及与北川金翔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北川聚隆包装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均应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不能因为发贴人所采取的非正常维权手段,而改变北川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其应通过上诉等合法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对发贴人企图通过制造事端,冲击法院,拉横幅、编造不实内容在网上发贴等抵毁人民法院和案件承办人的非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维护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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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8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psb (65).jpg    psb (66).jpg 北川县人民法院的发言人你好:
     这是北川法院对金翔公司作出的判决书,在第6页末连接第7页,在2011年6月21日,是石保金对金翔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权份额,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登记,而黑法官“何祥飞”在金翔公司的判决书上写成了“金翔公司”申请对聚隆公司法定代表人!请给予我们原告及广大网友和人民群众一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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