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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一问南江县人民检查院(南江县检察院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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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向南江县检查院交了一份控告书,是控告南江县法院枉法裁判的,检查院给出的口头答复是"不予受理",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和209条,可我查了这两条都说的是法院对案件再审的相关规定,就是说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再审,法院如果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可以再审,并没说当事人必须申请,况且法院也未必同意再审。关健问题是,当事人向检查院控告的是法院法官的枉法裁判的犯罪行为,有理由有依据,与法院再审不再审是两回事,我认为这是检查院理所当然应该受理的案件,你院给出的不予受理的理由太过牵强,不能使人信服,给人以司法不做为和包庇之嫌,因此我要求贵院进行复议,希望贵院勇敢地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受理此案,为司法的公平正义做出贡献,如果仍然是"不予受理",那么也请给当事人一个书面的正式的回复文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这应该是当事人的正当要求和权利吧?等待你们的答复!至于是哪个案子,你们一查就知道,国庆节前刚交来的,是控告南江县法院民二庭审判长和南江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枉法裁判的。致南江县人民检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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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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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9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zfl123zfl网友:
    您好!现就您《一问南江检查院》一文回复如下:
   2015年9月22日,控告人向我院申请对南江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84号判决及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经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询问当事人,鉴于该案已上诉至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即一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且控告人未提供身份证明,故此作出暂不予受理的决定。
以上回复,不知您是否满意。如仍有疑问,欢迎来人来电交流咨询,我们一定悉心解答。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监督理解!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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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8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胆子真大、佩服你。如果成功。希望你能在论坛里面再发帖。
发表于 2015-10-9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zfl123zfl网友:
    您好!现就您《一问南江检查院》一文回复如下:
   2015年9月22日,控告人向我院申请对南江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84号判决及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经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询问当事人,鉴于该案已上诉至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即一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且控告人未提供身份证明,故此作出暂不予受理的决定。
以上回复,不知您是否满意。如仍有疑问,欢迎来人来电交流咨询,我们一定悉心解答。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监督理解!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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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9 13: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南江县人民检查院的答复,我仍有疑问,第一,说控告人未提供身份证明,多么简单的事!交材料时你可以要求控告人提供,或叫他补充就行了,你们没有,以此作为不予受理的理由,未免牵强!第二,说该案已上诉至巴中中级人民法院,是沒错,但南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已结束,枉法裁判的事实已经形成,不管二审结果如何,南江县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的犯罪形为难道不应予以追究?他歪起屁股一判,完了啥事没有,有这么便宜的事吗?第三,请南江县人民检查院说明,该案什么时候才能受理?时机是什么?条件是什么?还差什么?谢谢回答!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9 13:11
我的同志哥,你要冷静,打击面大了对你没好处。法官在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还是很大的,别相信审委会会对每一个案件进行讨论的,若察岀法官枉法裁判,结论顶多是个不大的错,给点隔靴挠痒的内部处理就0k了。
    县检察院不受理你的控告是有理有据,别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别人,他们虽有监督权力,但也要讲程序,否则,就会自讨莫趣,人家毕竟是内行。我个人认为,在公、检法三家中检察院是专门挑刺的,说不定还有任务呢!你提供的线索只要属实,他们是求之不得的。根据我的诉讼经历来看,检察院是比较公正的,专门到当地对我的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不存在不让讲理讲法。对方有錯,原审法官有错点到即可,不过分要求,最后象征性地中和了下,我心里过不去的坎也就过去了。检察官跟常人没有区别,有血有肉有人情味,他们虽然在法律监督工作中扮演的是挑刺的角色,除明显的枉法行为外,人与人之间也有见面之情。如你确实冤,只要稍稍倾斜点回来就算毬啰!
    如果你有证据法官在枉法裁判,方法如下:
    1.向法院领导反映,同时在上诉期内上诉,若院领导认为需要再审,他会向审委会提交再审讨论决定,估计此路通的可能性小。
    2.如果超过了上诉期限,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有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若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为公民也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判决后还可上诉。
    3.如果书面申请被书面驳回,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还有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从二百四十二条开始选择有针对性地熟悉下,尽量靠自己,很多代理人是拿钱不会给当事人办好事的,他们不想得罪法官,一审中自己没经验,他给你搞砸了就很难翻身,我深有体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我不是托哈!人家检察院在判决书中不可能找得到法官文不对题的漏洞,你千万不要以司法不做为和包庇之嫌在网上说事,也根本不起作用,如果认识到自己已造成了误会可去勾通说明下,人家也不会计较的。如果你所发之帖之事严重不实影响很不好,别人在跟帖中根据你的网帖内容作岀了错误的分析推理并造成了不良影响等法律责任可能是你担责哟!最近本论坛上有个很震惊的帖文你肯定也看到了,如果该帖失实,跟帖推理的可能没事,顶多就过问下,发帖的可就惨了。
    你我无冤无仇也从未见面,劝你一句,根据现实状况,反腐零容目前还不现实,只能杜绝腐败,反之就会乱套。你想骂我也行,我不会吭声。

 楼主| 发表于 2015-10-9 13: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很震惊的贴文?我没看到,什么题目?请明示!谢谢你的关注和建议!我相信,总有云开日出的日子,因为有你!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9 15:41
根据检方的回帖,你只有等二审结果后申请再审,如果对方是单位的话,只能向高院申请再审,待高院裁定或审判后再向检方申请抗诉,若进入了抗诉程序,不管是哪级法院审理,只要枉法裁判属实,我说的是属实哦!就OK了。总之,打官司伤神伤力哟!

 楼主| 发表于 2015-10-9 19: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县人民检查院回复后,我又提了几点疑问,不知南江县人民检查院看到没有?是否能给予回答,是否会回答?期待中!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9 19:41
估计没有必要再回复你,叫你去人或去电交流咨询,我觉得他们还是很公正。

发表于 2015-10-9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222.208.148.x 发表于 2015-10-9 13:11
我的同志哥,你要冷静,打击面大了对你没好处。法官在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还是很大的,别相信审 ...

大胆刁民,竟敢挑战我包青天?

 楼主| 发表于 2015-10-9 21: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等等看,有什么不可以公开来说?即使去人去电,他们也只是接侍员对付了事,老一套,做不了主,领导决定的。没有实质性内容。要不然我再"二问南江县人民检查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10 07:38
检查院是些什么东西?有一年我把单位领导检举了,就是那些杂种透露了我的信息,后来被穿了多年小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10 07:40
特别说明,就是南江检查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10 07:42
南江检查院是杂种,不,也许是血窝配的纯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10 14:55
狗真多啊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0 21: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南江县人民检查院没有对我在一问回复中的疑问给予解释,因此作者发出了“二问南江县人民检查院",请广大网民朋友关注!

发表于 2015-10-12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1.40.0.x 发表于 2015-10-10 07:42
南江检查院是杂种,不,也许是血窝配的纯种

傻逼!南江只有检察院,没有检查院!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2 19: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骂我傻逼我认了!因为我确实没注意到犯了这么一个低级的错误而不自知,挨骂也是活该,感谢你给我指出来!但如果你有话能好好说,我一定会遵敬你,敬重你!

发表于 2015-10-13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zfl123zfl 发表于 2015-10-12 19:42
你骂我傻逼我认了!因为我确实没注意到犯了这么一个低级的错误而不自知,挨骂也是活该,感谢你给我指出来! ...

你看仔细了,虽然你也弄错了字,可我骂的还真不是你,你的案子检察院不是给你回复了吗?你有没有再联系检察院啊?不管有理还是没理,该走的程序还是要走的,既然对方让你打电话去,你就去问问呗,既然人家在网上回复,兴许事情已经有转机也说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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