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於国,男,生于1974年5月3日,身份证号码36232219740503423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沙田镇沙溪村村民,现在四川省南江县贵民乡土潭河村4社。
被告吴志远,男,生于1971年1月6日,身份证号码513026197101064010,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城庙段124号202室。
原告祝於国与被告吴志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的挖机在被告沙石厂(现南江县贵民咸丰沙石厂)作业,经双方协商,挖掘机作业每小时按350元结算工资,同年6月26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人欠原告工资90000元整未支付,并亲笔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4次支付下欠原告工资45000元,仍下欠45000元未支付。原告诉讼,主张被告及时支付下欠原告工资45000元,利息1755元,合计46755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志远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南江县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祝於国的起诉。我们求助南江的各级领导和好心人为我们这些农民工做个主帮个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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