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工商罚款2500元是否合法?
核心提示:李伦木是四川省安岳县石羊镇的一名个体工商户(电话0832-4982692),2009年4月10日,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却以李伦木无照经营为由被罚款2500元,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009年5月27日,安岳县石羊镇的个体工商户李伦木来到安岳解放街583号法制监督员胡代国的民间纠纷协调处,请求代理起诉或投诉。要求安岳县工商局退还在2008年验照过程中违规收取的市场管理费300元,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会60元;要求退还2009年违规收取的罚款2500元。
李伦摸投诉道:“我是石羊镇个体工商户,合法从事五金交电经营已经十来年。在2008年3月28日验照期间,我将自己的营业执照拿去当地工商所贴花,工作人员XXX叫我先交300元市场管理费,20元登记费,60元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费,营业执照暂时放在工商所里,到时候有工商人员给我送上门来。工作人员照例扯给我五张小方票,其中100元的三张,10元的2张,上面写着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还有一张会员费票(见附件1)。也就是说,2008年验照时,我是有执照的,而且共计交费380元。但是,至今2009年5月28日,我李伦摸还没有收到去年的营业执照。不知是什么道理?”说道这里,李伦摸非常气愤。
“更无法理解的是,2009年3月31日,在没有事前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情况下,工商所却以无照经营为由对我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见附件2)处罚我2500元罚款,胡老师,你看嘛,这就是他们(工商所)开给我的罚款单据(见附件3罚款单)”李伦摸继续投诉到,并将罚款单交给了胡代国作起诉投诉证据。
“罚款也交了,你的执照得到了吗”?胡代国问。
“没有,还在工商所里”。李伦摸答。
“为了钱,工商所是最不讲信用的,你现在不去要回执照,以后或者明年,工商所又以无照经营罚你,你怎么办?”胡代国提醒到。
“去要营业执照,还要交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费等80多元”。李伦摸说。
“国家规定,自愿参加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会员交会员费,你不愿意参加的可以不交会员费嘛”。胡代国说。
“胡老师,不交不行,工商人员说,不交会员费,就不验执照,过期不验执照又要罚款几千元,为此,我们那里好多人都遭了这种罚款”。李伦摸抠着脑袋说。
“好了,看来这种做法很普遍,利益驱动,执法人员诚信缺失,道德沦丧,要想维权,唯一的办法就是要拿起法律武器,投诉他们,行政诉讼他们。”胡代国说。
“好,你胡老师名气大,那我就请你代理起诉工商局,赢了我会感谢你”。李伦摸下定决心地说到。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以教育为主;虽有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本作者认为,真正违法的不是本文中的个体工商户李伦摸,而是当地工商执法人员。一些工商人员为了利益编框框,造故事对那些不懂法的、胆小的、违法行为轻微不该罚款的的个体户想罚就罚,要罚多少就罚多少。
2008年安岳工商局不按时给李伦摸的营业执照贴花,故意拖延送达营业执照至今的行政行为除了缺乏文明诚信原则,企图达到罚款的目的以外,更重要的是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42条有关许可证颁发“期限”的规定。
在四川特别是在安岳地区自2004年“胡代国事件”后,安岳工商局在2008年再对投诉人这样的沿街个体工商户收取市场管理费,强行收取会员费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说明, 本案工商局认定的无照经营事实不清。李伦摸于2008年3月28日验照时交了市场管理费300元、登记费20元和协会费60元后,营业执照明明被留在工商所里,明明是工商人员没有依法如期送达;明明是有人故意设套,怎么能猪八戒战术,倒打一钉耙。清楚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是行政机关正确作出处罚决定的基础。本案中工商的罚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工商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如对上述处罚意见有异议,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提起复议。本案中,工商局未依法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上述相关法律的规定。
为了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帮助安岳工商局依法行政,本文作者再次呼吁相关部门责令被投诉人安岳工商局依法退还违规收取的市场管理300元以及退还罚款2500元。对违法行政的工商干部依法处理,以防后患。否则将依据《行政诉讼法》起诉。
胡锦涛主席提倡和谐社会,但是如果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行政,和谐社会将是胡主席给人们永远的一种期待。
附件1、2008年验照时交费票据320元
2、2008年会员会票据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罚款票据2500元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