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群文村十组村民谢织国,我于2015年11月22日向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立案材料,本因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距今已13个工作日未给予回复。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得知院长已辞职,各种副院长更是连门都进不了,法院的工作人员也是一如既往的推诿,这法制城市到底体现在哪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8号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八条 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