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新闻: 收取入户费安岳县顺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当被告 2016年2月18日上午9点,胡代国代理原告陈洪贵等96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房主起诉:安岳县顺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天然气管网维护改造费(所谓的入户费)违法,在安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一起涉及面很广的公益诉讼。权威人士评论:一旦原告胜诉,将进一步推动安岳地区的法制建设,所有消费者都能受益。
民 事 诉 状(2016年2月18日9点开庭审理) 原告陈洪贵,男,生于1947年12月12日,汉族,住安岳县柠都大道经廉路。身份证号码511023194712120013,联系电话.15282260319 被告:安岳县顺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岳县岳阳镇环城北段1号 ,法定代表人 张仕新,经理 办公室电话24543620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安岳县顺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天然气管网维护改造费2867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买房人陈洪贵向卖房人安岳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购买了二期经济适用住房面积50平方米,市场价21.2平方米,合计71.2平方米,并签订了《安岳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第六条第3项:由买房人支付......6、水、电、气入户等费.2011年6月22日,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出具结算表,收取天然气管网维护改造费(即合同中的入户费)每户2867元(见结算表)。当买房人提出异议时,负责人解释是代公司收取。经调查,公司承认收了原告天然气管网维护改造费2867元。但是,卖房人没有出具公司委托收费的授权委托书、物价局收费许可证批文、没有出具公司收费发票。原告认为被告收取天然气管网维护改造费(入户费)的行为违反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2007年7月27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根据前述规定,就本案而言,气表及天然气管网维护改造费已经进入气收费的成本单价,不应当重复收费,不应当让消费者承担。据此,被告收取天然气管网维护改造费(入户费)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 四川省物价局2005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商品房价格的成本构成中已包括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即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费用)。不再价外收取“两管三线”的安装费用。据此,被告收取天然气管网维护改造费(入户费)的行为违反本规定。 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第八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据此,被告收取天然气管网维护改造费(入户费)的行为违反本规定。 《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据此,被告收取天然气管网维护改造费(入户费)的行为违反本规定。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陈洪贵 2016年1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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