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国家应立法允许人到患绝症后自愿安乐死
希望中国人在健康清醒时,能自愿选择到时患绝症后是否安乐死的合法性。在中国绝症患者安乐死合法化的现实障碍有: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缺乏法律依据,无法可依;针对这些障碍和为了有效地防止出现违背意愿丶抛弃甚至谋杀患者。因此,本人提出促进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建议如下: 一丶是人们在健康清醒时,能自愿选择到患绝症后是否安乐死并保留在患病后是否愿意按照先前的选择执行的合法性; 二丶是地市级及其以上领导人在身患绝症后,应自愿主动带头为国家和社会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自愿接受合法化的安乐死; 三丶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安乐死;明确操作程序,实施全面有效监控;加强理论与实践研究,界定安乐死实施要件;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多方位为安乐死立法;健全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医疗“软硬件”; 四丶凡是家庭长期不和睦的,有过被岐视虐待的老人病人,一律不得实施安乐死。目的是为了有效地防止出现违背意愿丶抛弃甚至谋杀。 最后要说明的是,本人到时患绝症后,愿意选择安乐死并捐献遗体给医院,作医学解剖研究和器官移植。 建议当否,仅供参考。
陆大春 15390292672 201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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