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明确所谓“负责人”既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也包括副职。
《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做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到二名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李广宇副庭长介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够解决“告官不见官”问题。而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更能够实质解决纠纷,“过去就一个工作人员,或者一个律师,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如果要协调调解,往往他们当场不敢拍板,还要回去汇报,这样就不如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亲自到庭,就能够当场对调解作出处理,这些都是好的方面。所以,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就把实践当中所推出的这个经验上升到了法律的规定。”但是法律的规定还要落地,就行政机关所承担的广泛、繁重的行政管理的职责来看,要求每一个案件都由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现实不可能完全做到。司法解释为了使得这个制度真正能够实现,就对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作了一个界定,规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使得制度真正得到落实。从实践效果来看,副职负责人往往是具体分管某一个执法领域的工作,他出庭可能实际效果不亚于正职负责人出庭的效果。
李庭长还表示,至于《解释》中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情况下还可以另行委托1—2名行政诉讼代理人,有以下考虑: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限额是1—2名,如果行政机关的副职负责人出庭那就只剩下了一个名额,一个名额往往由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出庭,这就律师没有了出庭的机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要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国务院对此也有更加具体明确的要求。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普遍也都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所以司法解释特意作出这个规定,就是为了能够保证律师出庭应诉,能够更好地发挥律师在行政诉讼当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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