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大人:
首先申明我们不找你撕逼,也不找你扯皮,我们不质疑你的办案水平,也不怀疑判决是否公正,因为你代表法律,我们完全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在这里我们只想请你就你前段时间审理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给我们一个解释,给所有的业主一个解释。
1、业主在法庭上递交给你的反诉状为什么没有下文?受理与不受理是否都应该给业主一个解释?为什么所有业主递交的反诉状无声无息就没有了?
2、部分业主的答辩状为什么会无缘无故丢失?
3、庭审中物业公司的提交的证据为什么在卷宗中没有?
4、《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提供的证据也证明了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私下签订,既然法律的强制性程序规定未得履行,请问你是如何认订合同合法有效?
5、如果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自行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而另案起诉,你是否还是会认为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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