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于2015年11月24日向绵阳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关于经开区城南街道群文村十组土地由集体被征用的征地批准文件及对应的勘测定界图,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未给予回复。 2016年1月8日 我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国土局未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国土局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2016年3月9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法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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