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这个帖子吵了这么久,吵个饭铲铲呀吵。叫你们咨询律师呢你们有的人说什么“当今腐败、法律无用”而不相信法律,动不动就去围着那个政府行政机关吵!要知道任何事情劝不了、调解不了的话,最终只能靠司法解决! 至诚法律所9几年原先有个张律师,在北京作了十几年房地产专业律师,从拆迁补偿、前期开发拿土地、招标投标、BOT、房屋销售、出租、按揭贷款、物业管理样样精通,咋不向他请教?
看几个案例(来自《法汇网》)
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燕,女,汉族,1971年6月◑◑日出生,无业。
委托代理人:唐国玺,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女,汉族,1972年4月◑◑日出生,爱奇会展有限公司项目总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达尔文国际酒店XX管理有限公司。,住址:◑◑◑◑◑◑b座24f。
法定代表人:赵德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模廷,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申建辉,该公司物业经理。
再审申请人杨燕因与被申请人吕◑◑、北京达尔文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尔文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4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燕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在漏水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判令申请人杨燕承担全部责任无事实依据,显属不当。一审法院委托的国检中心鉴定所仅对涉案房屋现场进行了初步勘验并没有出具漏水原因的正式鉴定报告,只作出了一个“初步意见”,且意见实属主观推测。达尔文公司对杨燕房前的公共平台负有法定的维修管理义务。二审判决以依据不足为由未采纳杨燕追究达尔文公司监管责任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再审应予纠正。(二)达尔文公司未履行对碧海居公共部位进行管理的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1.原告明知外墙墙面空鼓、开裂、防水涂料失去防水功能是漏水的原因,而不主张权利,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对公共部位的管理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1264房前业主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男,1950年12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香江亿◑◑◑◑◑发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杨孙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立振,男,1984年2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达◑◑◑◑◑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杨圣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模廷,男,19XX年X月◑◑日出生,四川省通江县人。
上诉人毛◑◑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3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2月,毛◑◑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系北京市×××a615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业主,该大厦为商业写字楼,北京香江亿◑◑◑◑◑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亿百公司)系该大厦的建设单位。香江亿百公司违反国务院《[url=]物业管理条例[/url]》之规定,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聘请北京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文物业公司)为该大厦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于2005年10月8日与达文物业公司签订《南新仓商务大厦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香江亿百公司另行制作《南新仓商务大厦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隐瞒其违法聘请物业公司的事实,骗取业主在《承诺书》中签字,使业主认同达文物业公司为该大厦的物业服务企业。
北京大兴华房地产集团与北京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燃气管道连接合同纠纷案(2009)大民初字第383号
原告北京大兴华房地产集团,住所×××。
法定代表人刘弘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波,男,×年×月×日出生,×民族,北京大兴华房地产集团职员,住×××。
委托代理人高允睿,男,×年×月×日出生,×民族,北京大兴华房地产集团职员,住×××。
被告北京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刘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张模廷,男,×年×月×日出生,×民族,四川省通江县人,北京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北京大兴华房地产集团(以下简称:大兴华集团)与被告北京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发公司)天燃气管道连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小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兴华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陈波、高允睿,被告福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模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兴华集团诉称,原告与被告福发公司于2008年7月31日签订天燃气管道连接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拥有产权的兴华园小区天燃气管道沿线进行连接,并支付123万元作为天燃气管道连接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认真履行了协议,但被告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天燃气管道连接费60万元;2、被告给付原告第一笔迟延支付连接费的违约金73 800元(自2008年8月7日至2008年8月12日);3、被告支付尚欠60万元连接费的违约金(自2008年9月30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计算至2008年10月28日为3321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开发商收回车位惹怒教授 通过法律渠道维权 败诉 |
人防车库没法卖 大学教授白先生购买交大花园(现在叫交大嘉园)的房子时,买下了地下车库二层的两个车位,支付了1000元订金。不料,开发商两年后反悔了——不同意向白先生出售这两个车位,理由是地下车库二层是人防工程。为了讨要自己的停车位,白先生与开发商打起了官司,成为本市第一个为此事敢与开发商叫板的消费者。昨天,记者对此事进行调查 白先生起诉被驳回 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院判决书中提到,作为证据,北京东和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东和嘉业公司)提交的一份协议书称,地下车库二层属人防工程,这份协议书是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北京东和田园物业公司在2004年2月27日签订的。在这份协议中,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东和田园公司50年时间使用人防工程,面积为5522平方米,东和田园公司交付了80万元使用费。白先生并不知道此事,他觉得很纳闷。他认为,海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无权对涉案的人防车库进行处理。 法院认为,东和嘉业公司将地下车库出售白先生,属无权处置,双方就车位买卖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据此,法院认为,白先生要求该公司履行合同,向其出售车位,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白先生的起诉。白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对于此案,东和嘉业公司的代理人张模廷先生告诉记者,地下车库二层属于人防工程,是该公司投资建设的,售房时,该公司也没有弄清楚人防车库的产权究竟属于谁,销售人员当时给白先生开具的两张车位《保留单》是笔误,属于工作失误。
据张先生介绍说,地下车库一层属于开发商所有,该公司有销售证,已经将车位出售给业主。地下车库二层为人防工程(简称人防车库),虽然人防车库是他们投资建设,他们只有使用权,无权处分,更不能出售人防车库,显然,《保留单》是无效的。“白先生可以租用地下车库二层车位。”张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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