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本款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款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的程序确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它是一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任何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都会给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秘密主要包括: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另外,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其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而泄露国家秘密,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悉的国家秘密让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泄露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是用交给实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密写、影印、摄影、复印或发送电子信息等方法泄露。泄露的不同方式,不影响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成立。根据本款规定,故意和过失行为均可以构成本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秘密的泄露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结果。“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国家秘密的泄露,造成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在保管、携带、传送国家秘密的过程中,使国家秘密外传或者遗失。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构成本罪。根据本款规定,泄露国家秘密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何为情节严重,由司法机关根据司法实践作出解释。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的;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4.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本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是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此处“酌情处罚”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根据具体情节予以适当处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泄露的,则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非法获取后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泄露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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