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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添加剂超标六人中毒 法院禁令一年不得产销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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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期从事卤肉制品生产销售的涂某某,压根儿没想到这次竟然“翻船”了:因为添加亚硝酸盐严重超标,致使食用其卤肉的六人中毒。6月1日,记者获悉:涂某某被阆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类的生产、销售工作。

  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施行以来,阆中市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个禁止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涂某某长期在阆中市从事卤肉制品的生产、销售工作。2015年8月29日,冯某某等六人在食用涂某某制作、销售的卤肉制品后,陆续出现腹痛、恶心、口唇发绀等不适症状,被阆中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

  阆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被告人涂某某当天销售剩余的卤肉制品及被害人冯某某的呕吐物中均检验出亚硝酸盐成分,其中卤肉制品中的亚硝酸盐成分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关于酱卤肉制品类的亚硝酸钠残留量≦30mg/kg的标准。

  阆中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明知在食品中超量添加亚硝酸钠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仍在制作卤肉制品的过程中,超量添加亚硝酸钠并对外公开销售,造成六人中毒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涂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涂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有明显悔罪态度,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阆中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阆中市人民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涉及民生,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涂某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六人中毒的严重后果,禁止涂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类的生产、销售工作。

  据悉,“禁止令”制度作为对缓刑制度的一种完善,由司法行政部门执行,如被判处禁止令的被告人违反禁止令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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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2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涂丽(化名),阆中本地人,今年39岁,在阆中一场镇上长期从事卤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2015年8月29日,冯某某等6人食用涂丽制作的卤肉后,出现中毒现象。日前,四川新闻网记者从阆中法院获悉,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涂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法院判决涂丽在缓刑期内,禁止从事有关食品销售。据了解,这也是阆中法院发出的首个有关食品安全的禁止令。

  记者获悉,冯某某等6人食用涂丽所制作的卤肉后,当天便陆续出现腹痛、恶心、口唇发绀等不适症状,被阆中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

  后经阆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在涂丽所销售的卤肉制品及冯某某的呕吐物中,检测出亚硝酸钠残留量≦30mg/kg,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涂丽明知在食品中超量添加亚硝酸钠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仍在制作卤肉制品的过程中,超量添加亚硝酸钠并对外公开销售,造成6人中毒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6月2日上午,记者联系上阆中法院刑庭法官任梦。她告诉记者,食品安全涉及民生,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院认为被告人涂丽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6人中毒,后果严重,其短期内不适宜再从事食品类的生产、销售工作,遂判处其一年内禁止从事有关食品销售。

发表于 2016-6-3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這种只图自己嫌钱不管他人死活的人,应依法从重处罚,只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緩刑一年太轻了o

发表于 2016-10-11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杀鸡儆猴。这种人实在太多

发表于 2016-10-12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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