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 中央三部门一个通知导致有错不纠应该废止 2006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文件(以下皆简称“三部门通知”)发出后至今近10年来,导致全国各地干部出生时间明知有错也拒不纠正的问题越积越多,是到了应该重新审视这个文件的一些规定,是否符合党的实事求是原则的时候了。 三部门通知的规定中,造成有错不纠的是第三条,其内容是:“三、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这个规定造成的后果是“一刀切”,即使出生时间被搞错的干部,或者这个干部所在的地方和单位,均提供了足以证明该干部的出生时间的确是被搞错了的证据,组织部门也坚持有错不纠。这种明知有错也不做调查核实和纠正错误的行为,以及不把这种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的行为,不仅给干部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侵犯了干部的合法权益,而且使党的干部档案和国家的户籍档案,均失去了真实性和权威性,违反了党的实事求是原则。而且,成为了组织部门的人员懒政图省事,以此规定为挡箭牌,为自己的不作为乱作为开脱责任的借口。合法权益被损害的干部与组织部门的干部之间,矛盾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尖锐。 三部门通知“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这个规定出台的理由是:“随着干部队伍的新老交替和领导班子的年轻化,现在干部队伍中绝大多数同志是建国以后出生的,具有规范的干部档案和户籍登记,一般不存在因历史原因造成出生日期遗忘或记载不准确的问题。”而事实是,从现在已经被查处的很多的在建国以后出生的干部在出生时间上弄虚作假的案列来看,三部门通知下发10年来,干部档案和户籍登记中,记载不准确的问题仍然是非常严重的。所以,正确的规定应该是,只要发现了干部档案中的出生时间是错误的,无论干部本人是否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都应该由组织出面进行查证核实,及时予以纠正。再不能让这样的错误越积越多,也再不能明知有错也不纠正了。 为此建议,对三部门通知或通知中关于“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之类违反党的实事求是原则的规定,予以废止。 附上典型案例一件:退休干部能否申请更改出生日期? 2016年4月20日,《晚霞报》以《退休干部能否申请更改出生日期?》为题,报道了以下案例:成都市金牛区的陈大爷,今年80岁了。他的实际出生时间是1936年12月13日,并且在1996年12月年满60岁退休。可是他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却是1938年1月14日。陈大爷说,以前怕麻烦,就没有去申请更改。现在想到还是应该把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改成正确的,就带着相关证明材料去金牛区公安局办证中心和区委组织部,但没想到工作人员告诉他:“干部的出生日期不能改”。 以上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为此事而去采访的晚霞报记者,不能改的原因是2006年的三部门通知规定,“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记者问工作人员:“那么个人通过组织部门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更改可以吗?”“不可以。按照《通知》要求,干部个人无论通过哪个部门提出更改出生日期都是不行的。”金牛区委组织部干部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种回复对于一个80岁的老人,是否过于武断和冷漠了呢?因为三部门通知中并没有这样的说法。 有错不纠,这就是三部门通知造成的恶果。基层组织部门和公安部门,都负有及时向上级报告这个情况的责任,而不应该把要求纠正出生时间错误的人一推了事,搞“一刀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