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安微博截图
据@广州公安 消息,6月27日,广州越秀警方接报一起涉嫌强奸的警情后,迅速立案侦查。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监察审计部在对成某本人组织调查后,28日晚将其移交越秀警方。集团表示将继续全力配合依法办案。警方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后,将嫌疑人成某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诱奸是不是强奸?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所谓“强奸”是犯罪嫌疑人通过暴力方式强迫受害人和自己发生性行为;而“诱奸”是犯罪嫌疑人使用引诱的方式使受害人和自己发生性行为。
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诱奸一定会涉嫌强奸罪,但强奸不一定就是诱奸。强奸是刑法里面这个罪名的总称,而诱奸是其中的一个犯罪情节。
从法律上讲,诱奸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是一个民间用语。那么对于实施引诱的一方来说,并不构成犯罪。这是法律的漏洞,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打法律上的擦边球实施诱奸行为,而利用特定权力诱导威逼已经构成违背意愿的犯罪了,性敲诈威逼即构成敲诈罪与强奸罪。这就需要重新对诱奸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定位定性,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女性的人权不受侵犯。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类似这样的事件不只是职业道德问题,还涉及到是否属于犯罪,“如果只停留在行业自查自纠的层面,行业纪律、司法处罚不分的情况下,这无形中纵容了部分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绝对不能轻描淡写地定性为媒体行业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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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广东暨南大学学生发文表示,自己一位女同学到南方日报盖实习章,被名叫“成希”的男记者强奸。文内说,该记者先是在微信上言语调戏女同学,接着带她去喝咖啡,虽然不适,但考虑到是老师,女生未拒绝。后该记者抢走女生的身份证,并到酒店开了一个钟点房,女生追到酒店索要证件,被锁在房间里面,接着遭到该记者玷污。事后记者还拿了2000元钱给女生,并要求女生去买避孕药吃。
此事被曝光后,多名曾和该男记者有工作接触的实习女生表示,该记者是“惯犯”,自己曾遭遇其咸猪手和露骨表白。一名刚从江西南昌大学毕业的女生委托媒体朋友公开表示,自己实习时曾被该记者要求单独和他出去采访,常常被留下写稿到晚上10点,然后被要求一起外出吃饭。因警觉性高,她请病假、机智斡旋,拒绝了与他的单独相处。
资料显示,该男记者是南方日报广州新闻部主任助理,已有家室。针对帖文内容,广州警方已展开调查。《南方日报》亦声明“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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