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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违章建筑八次官司 川资中院撤销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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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9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民胡代国代理
    2016912日四川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川20行终45号(见附件)。法院支持了公民代理人胡代国的有关“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等代理意见,撤销安岳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了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及住建局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简要经过如下:
     2007年,原告邓X未申请办理用地和建设审批手续,在安岳县岳阳镇一社一小田旁修建三层砖混结构房屋,面积318.06平方米。
     20131010日,安岳县住建局对邓立案调查后。
   2014年7月19日,安岳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公告称:2014年6月10日,安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安住建限拆(2014)第095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经查,XX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7年在安岳县岳阳镇新村一社原房屋前修建318.06平方米的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限其于2014年6月17日之前自行予以拆除该违法建筑,......逾期仍未拆除,县人民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如对本公告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随后,原告委托公民胡代国代理,提起行政诉讼。一审由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由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提出,县政府的公告搞错了,公告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具有可诉性,但公告上又告知了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于是,法院动员原告撤诉。原告不愿意撤诉。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接着,县住建局制作安住建限拆(2014)第099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原告以送达程序违法等理由,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意见,判决安住建限拆(2014)第099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无效
      201579日,安岳县住建局作出安住建告(2015070601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原告收到后,认为《告知书》实体违法。具体表现在《告知书》既不尊重历史原因形成无证的客观事实,又以20081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处理2007年的历史问题,其行为违反了《立法法》第84条“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于是,原告申请听证、后又申请行政复议、再后向法院行政诉诉讼。但,原告的诉求都被驳回。接着,原告提起上诉。
     2016912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20行终45行政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对上诉人200811日以前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被上诉人安岳县住建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本案所涉房屋是上诉人XX2007年在未申请办理有关用地和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修建,其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根据上诉人违法建设行为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规定,如果上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依法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4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外”的规定,实际上就在我国确立了“法不湖及既往是原则,法溯及既往是例外”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11日实施,该法没有“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上诉人违法行为实施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尚未颁布实施,被上诉人根据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上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属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安岳县住建局针对上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赋予了上诉人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权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安岳住建局201 5929日作出安住建限拆(201 5)09280l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上诉人安岳县政府复议决定维持适用法律错误的原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被上诉人安岳住建局和被上诉人安岳县政府的答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安岳县住建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的行政行为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认为被上诉人安岳住建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属理解、认识法律错误,判决驳回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子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第七十条第()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6)2021行初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安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安住建拆(20l 5)092801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三、撤销被上诉人安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安府复决字(20l 5)l 3号《安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评论:

      本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公正、客观的判决,支持了公民代理人胡代国有关“法不溯及既往”、“一事不二罚”、“行政强制告知书”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种类等观点;本判决将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本文作者 胡代国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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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1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吧 怎么会这样

发表于 2016-11-21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纳尼。。

发表于 2016-11-25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纳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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