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请通江县人民政府阅示”网络信访的 回 复
Callmeluc网友: 你好!你在通江麻辣论坛反映递交辞职辞退申请和单位停发工资的问题,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 关于辞职问题 经查实,你系2014年11月考录到通江县某参公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了照顾家庭,你向单位申请辞职。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一)项“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20号)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及第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规定, 因你服务年限未满5年,不得辞去公职。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后,我们对你进行了政策解释,但你仍为照顾家庭,执意离开工作岗位。 你所引用的《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已被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69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71号)替代。 二、关于辞退问题 你离岗后,连续旷工15天以上,你单位于2016年11上旬向我局提出辞退请示,经审核你的情形符合《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五)项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71号)第四条(五)项“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规定,并于2016年11月21日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目前,县人民政府已经批复同意对你的辞退决定。 三、关于停发工资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5号)中明确规定,对在编不在岗、旷工人员的工资、津补贴要进行清退追缴。Callmeluc网友,鉴于你已不在单位上班,单位从次月起停发你的工资符合政策规定。 Callmeluc网友,感谢你对人事工作的关心、理解,如有疑问,请来电咨询0827-7233235 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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